各镇、街道建设管理服务站(城管科),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市政公用 工程建设 管理 办法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 2011年4月1日印发
共印60份
常州市新北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北区范围内使用财政性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工程是指新建、改扩建道路、桥梁工程及其附属的管线工程,50万元以上大、中修市政养护、景观绿化工程。
第三条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城建局)是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局城建处负责全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四条 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建设方针,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实施。
第五条 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接业务。
第六条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和规划部门批准的道路红线及新北区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技术指南进行设计。
第七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方案实行会审制度。并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工程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区规划部门、区城建局、设计单位广泛听取雨水、污水、供电、自来水、煤气、路灯、热力管线、通讯等专业管线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设计,公用管线设计方案须区规划部门批准。煤气的低压管、给水的配水管、热力管线和路灯、通讯等专业管线可以由相应资质的专业管线单位设计,最后由设计单位统筹协调设计。新建道路应当按照5年不开挖路面的要求进行预留和实施公用管线。
(二)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城建局申办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方案会审手续,填报《新北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方案会审报审表》,并提供下列资料2套。
1、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用地红线图;
3、经规划部门审定的各类公用管线设计图;
4、道路、桥梁、雨水、污水、供电、自来水、煤气、路灯、热力管线、通讯等专项设计施工图。
(三)区城建局根据区城市规划、各专业规划和规范,对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技术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区城建局出具《新北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方案会审意见书》。
(五)建设单位凭会审合格的《新北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方案会审意见书》,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会审合格的建设方案进行实施,不能擅自降低技术标准。凡工程变更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对涉及工程规模、技术标准等重要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九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
第十条 市政公用工程实行质量竣工验收制度,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政公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申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质量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后,应首先对道路雨水、污水、供电、自来水、煤气、路灯、热力管线、通讯等公用管线进行专项验收,对符合质量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单位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方可组织验收。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区城建局城建处和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市政公用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市政公用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
4、对市政公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质量工验收意见。
5、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十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七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区市政绿化养管和环卫清扫单位纳入日常管养和保洁范围。
第十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向区文档中心报送竣工资料。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工程实行交接验收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二年后,建设单位应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各镇(街道)投资建设的工业园区市政公用工程由工程所在镇(街道)、园区负责接收和管理。
(二)建设单位办理交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单位已办理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手续;
2、施工单位已完成了包修项目施工;
3、建设单位已解除了施工单位缺陷责任期证明材料;
4、区文档中心已出具竣工资料归档证明文件;
5、雨水、污水、供电、自来水、煤气、路灯、热力管线、通讯等专业管线单项验收证明文件;
6、施工单位出具的不拖欠工程款证明材料;
(三)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1、建设单位对符合上述第十一条(二)1-6项条件的市政公用工程,应当及时向区城建局城建处申请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2、区城建局城建处自收到建设单位办理交接验收申请后十日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组织交接验收。
3、对符合交接验收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参与交接验收的单位应当在交接验收单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新北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方案会审报审表》
附件2:《新北区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目录》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新北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方案
会审报审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制
项目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报审单位联系人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设计项目负责人
传真
会审单位经办人
0519-85127192
0519-85127635
报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会审单位意见:
序
新北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方案会审送审资料
份数
1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盖单位公章)
2
勘察、设计合同书(原件)
3
外省、市勘察设计单位须提供《外市勘察设计单位进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复印件)
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
5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6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用地红线图(原件)
7
经规划部门审定的各类公用管线设计图(原件)
8
道路、桥梁、雨水、污水、供电、自来水、煤气、路灯、热力管线、通讯等专项设计施工图(原件)
9
结构计算书(市政工程应包括:桥梁结构计算、道路路面结构计算、挡墙结构计算)(原件)
其它
注:本报审表一式二份,会审部门一份,建设单位一份;内容清晰工整,资料齐全。
附件2:
新北区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目录
编 号
名 称
页 码
备 注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原件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
复印件
新北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方案会审意见书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意见:
①竣工报告 (施工单位)
②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③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④勘察质量检查报告(道路、管线可不要)
⑤竣工验收证书 (验收组)
⑥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及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评分表 (验收组)
⑦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检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市政工程实测检查评分表) (验收组)
⑧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外观质量检查评分表) (验收组)
⑨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
规划部门的认可文件
环保部门的认可文件
文档中心的验收意见书
城市绿化验收单
10
单位工程质量保修书
11
工程合同付款不拖欠证明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署的原件
12
雨污水接管证明材料,给水、燃气、电力、通讯、路灯等专业验收证明材料
13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