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项目工程 变更 管理 办法
抄送:区政府、区纪委、陈伟斌副区长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 2011年6月21日印发
共印30份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维护项目实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制止工程随意变更行为,防止任意增加建设内容,规范使用基本建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城建局和黑牡丹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负责建设的项目)在前期和实施期间发生的涉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具体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三)工程量和费用增减;
(四)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
(五)暂定材料、新型材料价格的签证;
(六)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七)其它变更。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概、预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增减的报批手续。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分解申报、规避监管。
第二章 工程变更约定事项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如实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并有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签署相应意见并盖章。
第六条 《工程变更审批表》中的工程变更应标明具体技术数据,明确工程量及变更价款的计算过程。
第七条 《工程变更审批表》中属设计变更的应附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或说明,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
第八条 《工程变更审批表》中计算误工、停工需注明延误工期时间,按工日计算零星工程款时,须真实记录具体工作内容、日期、工日、计算结果、计算依据和结算原则。
第九条 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工程子目内容及价款原则上采用标段内招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工程子目;本标段没有的参照相邻标段的工程子目;如项目范围内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建设单位发出工程变更书面通知时当月的人工、材料市场信息指导价计算预算价,再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组价依据和结算原则及结算价格;
(二)除上述情况外,确实无法确定计价的,由建设单位通过市场调查(五方询价)拿出方案后报财政跟踪审计和局监察室,由财政跟踪审计和局监察室等有关部门会商后确定变更价款。
工程变更涉及到的报价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时,高于市场价的应重新确认变更单价,低于市场价的不予调整。
第十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单位选择:
在建项目由于施工范围扩大,工程变更投资不到中标价10%的,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由原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变更完全为新增内容的,在5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通过规定程序自主选择施工单位,超过50万元的应通过重新招标或通过联席会议确定施工单位;涉及合同中内容另外发包的可以通过订立三方合同解决。
第十一条 变更工程量验收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财政跟踪审计和局监察室现场测量签认。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审批表》应事先按程序审批,特殊情况需要先实施的项目必须在工程变更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部门在接到《工程变更审批表》后,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办理。每个单位工程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之间应连续编号并标明变更日期。绿化工程非甲方提出不得变更,必须有甲方指令单,否则决算时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变更项目的资金支付可以在签订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额度应以合同明确的计价方式及价格调整。其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变更额度在中标价的2%且2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局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局监察室和分管处室备案;
(二)变更额度在中标价的2%-5%(含2%)且5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局监察室和分管处室备案;
(三)变更额度在中标价的5%(含5%)且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局监察室和分管处室会商,经局领导审核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工程变更报批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分解变更的方式规避报批。工程变更未经审批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严禁先施工后补办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对需要紧急抢险发生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可先向局相关领导请示后,再进行抢险处理,同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抢险情形。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额度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的20%,重大变更确需追加预算的,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凡订立的施工合同或其他协议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工程造价决算以招标文件为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因施工方案不当等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担。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予以计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在工程实施前从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和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工程变更方案,向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同时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施工和监理方面资料。否则,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并予以计不良记录。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把关,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超规模设计或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使项目突破概算,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并予以计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变更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等各种原始记录的管理台账。
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监管,凡造成重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签证中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的,对项目变更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未及时报批的,或故意压低变更金额规避审批的,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责任,其损失由负责人承担;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城建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附件二:建设单位工程指令单
附件一:
新北区城建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编号:
项目
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
单位
变更形式
预计变更金额
(万元)
变更内容及变更原因
监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
财政跟踪审计单位意见
局分管处室意见
年月 日
局监察室意见
局分管领导意见
局领导意见(区领导意见
注:此表同时抄送局监察室。
附件二
建设单位工程指令单
单位工程名称: 编号:
事 由
致(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章):
工 地 代 表:
日 期:
注:本表是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联系工作用表。
江苏省建设委员会建设监理处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