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新城建规〔2011〕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常州市新北区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常州市新北区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文明施工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工作,有效提高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北区(北至创业路,西至薛冶路,南止区域界,东止区域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文明施工方案,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文明施工方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工程现场按照《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规定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严禁现场露天搅拌。
第五条 施工区域内闲置2个月以上的裸露地面,建设单位应采取临时绿化,网、膜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专门设置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场地,并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采取围档、遮盖等防尘措施。并配备专门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的施工料具必须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严密遮盖或在库内、池内存放。
(二)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墙围档,不得留有缺口,底边要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围墙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围墙围挡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围墙围挡外侧应用公益广告、宣传标语等进行美化或绿化;禁止紧靠围墙围挡内侧堆放泥土、砂石等散装材料以及脚手架钢管、模板、竹片等。
(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作业区、生活区,主干道应采用砼硬化,道路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网络系统,禁止将泥浆、污水、废水等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
(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冲洗池四周必须设置排水沟和两级沉淀池,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并达到后档板不超高、车轮车身不带泥方可出场,并建立车辆冲洗台账。经监督机构核查不具备设置冲洗台条件的,应采取其它冲洗方法,并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五)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任何易产生尘埃的物料装卸、物料堆放,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禁止使用空气压缩机式设备清理车辆人、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六)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出口应有整齐明显的“九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农民工权益告知牌、现场管理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
(七)临时设施必须合理选址、正确用材,确保使用功能和卫生、环保、消防等符合要求;现场装备式轻钢活动板房应符合《江苏省建筑施工现场装配式轻钢结构活动板房技术规程》要求,禁止使用水泥预制板式活动房屋和简陋工棚。
第九条 建筑工程基础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把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处置委托给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资格的企业运输处置。
(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在驶出建筑工地之前,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撒、滴、漏,污染周边环境,零星建筑垃圾应实行袋装清运。
(三)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必须按规定集中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
(四)施工单位进行基础围护梁拆除时,必须采取遮挡、洒水等降尘措施,有效控制施工扬尘。
(五)当连续晴天5天以上,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应当暂停扬尘点的土方开挖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第十条 建筑工程主体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施工脚手架应按规范进行搭设,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的灰尘外逸;现场防护应封闭严密、牢固整洁,封闭高度应保持高出操作层1.5 m。
(二)楼层内的建筑垃圾等物料,必须采用相应容器垂直清运或管道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
(三)施工现场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时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及施工扫尾阶段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装修,需用石材、木质材料时,施工单位应组织石材、木质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在现场进行小规模石材切割、木制品加工时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二)在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残渣及废料清理时,应采用洒水降尘措施,禁止采用翻竹篱笆、板铲拍打、空压机吹尘等手段。
(三)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采用装袋扎口密封清运或用其它密闭容器清运,外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
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区域与社会通道应采用封闭警示亮化围档隔离,沿线应设置提示、告示和警示等标志;围档高度不得低于是1.8m,围档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围档底边应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围档应有专人保洁维护,做到牢固、稳定无破损,整洁、美观无污染;施工周期短,或需频繁调整作业面的,可采用封闭警示护栏隔离。
(二)施工现场运输易产生扬尘材料时应按规定实施密闭运输;现场应按规定配备冲洗设备,专人负责进出车辆清洁;经监督机构核查确不具备设置冲洗设施条件的,应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以防污染城市道路。
(三)施工通道、周边社会通道应硬化处理,及时保洁、养护,做到无坑洞、无积水等,不得影响交通及安全,施工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施工现场交通组织。
(四)施工现场开挖路面、拆除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现场切割等易产生粉尘的施工应采用湿作法施工。
(五)施工现场禁止拌合混凝土、砂浆、水泥石灰粉煤灰等材料;施工现场应合理安排水泥、石灰、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混合料施工时序,及时做好铺筑、压实、养护和覆盖。
(六)施工现场工地泥浆、垃圾等禁止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河道,不得堵塞周边排水设施;作业面应工完料净,剩余材料、祼露土方应及时清运或有效覆盖。
(七)道路施工、地下管线施工工程开挖后应尽快完成土方回填,原则上不超过7日,确因施工技术要求延长土方回填时限,须提前报监督机构审查同意。
(八)管线施工、沟槽恢复须实施围档作业,移交开放交通时间时须落实验收手续,保证施工期间社会通道通行要求。白天需要开放交通的路段,应在上午六点前清场、保洁,恢复交通条件。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中心城区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拆除房屋必须进行2 m以上硬质封闭围挡;人口密集区及临街一面应当设置密目网,实施封闭拆除。
(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准备足够的水源和洒水设施,拆除施工中必须采取边拆边洒水或喷淋等防尘措施,以抑减扬尘。确因喷淋导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疏松产生安全隐患的须经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可采取其它降尘措施。
(三)房屋拆除中的旧料、废砖、渣土、杂物等必须集中堆放,不得在工地围档外堆放,并采取洒水、密封或遮盖等措施,做到及时清运。
(四)风力达6级及以上时,应停止拆除施工。
(五)房屋拆除完工的待建工地应及时移交建设方,暂不移交或暂不建设的空旷场地应设置砖砌围墙,并进行简易绿化,或者采取覆盖、固化等措施,防止风吹产生扬尘。
第十四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的,记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办法的执行开展情况纳入企业质量安全业绩信用评价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