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新城建规〔2011〕9号
各镇、街道建设管理服务站,各相关建设单位: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常州市新北区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证延期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延期施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新北区范围内已办理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延期管理。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所批准的合同开工日期或合同竣工日期发生延期行为的,均需向本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预定计划,对项目进行建设,因故不能按照合同竣工日期完工的,可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合同竣工日期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的估计延期时限,延期以两次为限。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需申请开工日期延期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施工工期延期申请表;
(二)工程目前施工现场情况实地照片(照片需三方盖章确认);
(三)需延期的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原件(正、副本)。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需申请合同竣工日期延期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二)由建工雇主责任险承保单位提供的保险终止日期变更批单;
(三)工程目前施工现场情况实地照片(照片需三方盖章确认);
(四)需延期的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原件(正、副本)。
第七条因未办理施工许可开工延期,导致施工许可证作废的,需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未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予以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由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新北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施工工期延期申请表》
附件一:
新北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施工工期延期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施工许可证编号
规划许可证编号
目前现场施工进度
申请变更内容
合同 工日期由 年 月 日,调整为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变更理由
施工单位意见
由于工程延期施工所产生的费用,本单位已与建设单位达成一致协议,并承诺按协议实施。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许可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意见
审核人:
说明:1、申请单位在填写表时,应将变更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附后一并报送,原件备查。
2、本申请表经三方签字盖章生效。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诺以上所述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不属实,三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题词:建设 工程 管理 办法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 2011年10月14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