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为切实加强新北区新学期学校卫生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确保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卫生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预防秋季传染病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食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切实预防夏秋季食品安全事故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秋季学校卫生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1年8月31日至9月25日。 二、检查对象: 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周边“五小”单位、学生用餐配送单位,确保100%覆盖率。 三、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8月31日-9月4日)各学校对校内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阶段:联合普查(9月5日—9月20日)区教育部门、卫生监督所会同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组成检查组,对所辖各类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市级督查(9月21日—9月25日)市卫生局、教育局将组织督查组。抽查学校和相关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并对各地开展本次专项检查活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评价。 四、重点检查内容: (一)食品卫生 1.食品卫生管理:重点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组织建设和责任制落实及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学校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宣传教育,食物中毒预案和防控措施建立情况;学校内食堂及小卖部、学生用餐配送单位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上”资料落实情况。 2.许可证和健康证:校区内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学生用餐配送单位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情况。 3.食品的采购和储存:食品原料采购的索证和验收建立台账情况;储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开学前是否对食品原料仓库进行一次清查,对有超过保质期和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处理措施。 4.食品加工卫生: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的存放或加工过程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现象,食用盐是否为小包装加碘食盐,食品加工设备、工具及容器的清洗及消毒措施的落实情况。 5.学生用餐管理状况:备餐间卫生状况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每餐次的剩余食品处理是否按照要求,食品留样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学生用餐配送单位的加工、运输、配餐过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6.学校周边地区“五小行业”卫生状况:结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五小行业”长效管理,对学校周边地区的“五小行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无证经营单位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整治。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 重点检查学校内生活饮用水来源及消毒情况,课间饮用水情况(是否使用公用茶杯,茶杯、茶桶是否消毒及消毒方式、消毒记录等),纯净水索证及周转情况,饮水机消毒定期消毒及消毒记录情况,学校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情况等。 (三)传染病防治 重点检查因病缺课监测制度落实情况,学校疾病登记、疫情报告和诊疗情况,学生健康体检情况,学校宿舍和厕所卫生管理状况,预防传染病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秋季肠道传染病措施的落实情况,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等。 (四)健康教育及管理台账 重点检查中小学健康教育课(或生命教育课)开设情况,大中专院校、高中健康教育讲座开设情况,学校健康教育卫生工作台账记录情况等。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学校卫生专项检查活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计划,精心部署,全面有序地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工作成效。 (二)区卫生监督所及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认真贯彻落实省食药局、省教育厅《全面推行学校和幼托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市卫生局《2011年全市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常卫监控 [2011]141号)各项工作要求。一是要对所有学校食堂依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量化评分表》(附件1)逐项进行初步考核认定,将初步考核结果和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并根据学校提出的复检申请进行复检。已被评定为A级的学校食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督促各学校对照新的标准进行整改。二是按照《学校卫生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内容,逐一认真开展学校基本情况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学校卫生基本情况,并建立完善学校卫生档案,达到一校一档,建档率达100%。三是要结合专项检查,落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14号)要求,实施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选取辖区内的重点学校开展专题监督检查,检查学校数量为:普通高等学校不低于总数的5%;中小学不低于总数的20%,其中寄宿制学校与农村学校的检查数应当占辖区内此类学校总数的50%以上,检查中应认真填写《学校卫生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3)。 (三)区卫生监督所要将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通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及时落实卫生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确保有关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区卫生监督所要及时将本次专项检查的工作总结和汇总表(附件4)上报到市卫生局和区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