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年度考核工作质量,客观公正地评价院级领导和职工的德才表现及工作实绩,促进医疗卫生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乡镇卫生院院长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常州市新北区乡镇卫生院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新社委[2003]10号),现就做好2011年度院级领导和职工的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院级领导年度考核 1.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乡镇卫生院院长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及时制定院级领导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院级领导述职述廉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在全体职工会议上进行,局考核小组派员参加。该工作可与民主测评一并进行。院级领导要认真总结一年来德、能、勤、绩、廉五方面的表现情况,包括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等情况,实事求是地分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述职述廉前要形成书面报告。 3.民主测评工作由局考核小组负责组织,测评情况由局组织人事处汇总后填入院长(主任)年度考核登记表。参加民主测评的对象为本院的全体在编在岗职工,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80%。 4.院级领导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副职领导的初定等次由院长(主任)初定,正职领导初定等次不定,均应加盖单位公章。院级领导年度考核登记表和述职述廉报告在民主测评时交局考核小组。 二、关于职工年度考核 1.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乡镇卫生院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及时成立由院(中心)负责人任组长的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制定职工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年度考核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 2.为增强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客观公正性和准确性,各院(中心)应按照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考核。各院(中心)可组织全体在编在岗职工进行民主测评,凡民主测评优秀率较高的,可优先考虑评为优秀等次;凡有30%以上民主测评为不合格的,可确定为基本合格;凡有50%以上民主测评为不合格的,可确定为不合格。 3.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的考核等次由院年度考核工作小组评定,单位负责人予以确认。凡拟定为优秀等次和给予嘉奖的合格等次的人员名单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人员的主要业绩、民主测评结果及勤政廉政等情况,公示时间为5~7天,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4.百丈、圩塘、安家和魏村卫生院抽调至春江人民医院的工作人员中除局任命的院级领导和主办会计外的人员均参加原所在单位年度考核。 5.各院(中心)于12月30日前将如下材料(不含院级领导)上报至局组织人事处: (1)常州市新北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1份/人,必须为手写); (2)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名册(一式2份,同时报电子文本); (3)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1份,同时报电子文本); (4)《 年度行政奖励审批表》(优秀、合格嘉奖人员1份/人)。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与聘任(用)相结合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人员有续聘的资格;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人员,可以续聘,但必须对其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人员,可对其试聘或缓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二)考核结果与行政奖励结合 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同时予以行政嘉奖,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 对于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的人员,平时工作成绩显著的,也可给予嘉奖,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5%以内(指标详见附件2)。
附件:1. 2011年度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考核优秀等次、合格嘉奖指标分解表(不含院级领导) 2. 新北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 3.新北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名册 4. 年度行政奖励审批表(用16K正反打印,必须手写)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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