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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索 引 号:
014112249/2011-00009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动态信息
农业农村局:
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常新农[2011]18号
发布机构:
农业局
产生日期:
2011-03-29
发布日期:
2011-04-0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为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管,保障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确保人民生命健康,根据全省生猪质量安全视频会议精神和市农委《关于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有关要求,就我区“瘦肉精”监管工作制定本通知。
关于加强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常新农[2011]18号
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
近日,央视新闻频道播出专题报道《“健美猪”真相》,反映“瘦肉精”监管存在的有关问题。其中,也反映出动物检疫执法工作还存在“隔山开证”、只收费不检疫、违规监管等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管,保障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确保人民生命健康,根据全省生猪质量安全视频会议精神和市农委《关于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有关要求,现就我区“瘦肉精”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瘦肉精”监管工作
最近,中央编办调整了“瘦肉精”监督管理部门职能,明确了“瘦肉精”监管工作由农业部牵头,农业部门在负责养殖环节监管的基础上,增加了生猪收购、贩运、屠宰监测监管职能。职能调整后,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管任务更重,责任更大。虽然我区历史上未曾发生过“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中毒事件,但河南等省份外源输入问题猪的可能依然存在。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仍要从讲政治、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刻认识加强“瘦肉精”等违禁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公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整治工作做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抓紧抓实。采取坚决、果断措施进行隐患排查,千方百计做好“瘦肉精”监管检查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
二、全面监管,保障畜产品安全
(一)广泛开展法制教育与宣传。要突击宣传“瘦肉精”等违药品的危害,以及违法使用的法律后果。教育广大养殖场自觉和拒绝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同时,要加强正面引导,防止引起消费者恐慌。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充分发挥防疫、检疫人员的作用,对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监管到户,指导监督养殖场户科学用药、用料,促进安全生产。我局已统一印制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品告知书》。各镇、街道要于3月31日前将《告知书》发放到位。具体发放范围:各生猪定点屠宰场和存栏生猪50头以上,牛存栏10头以上,羊存栏30只以上,禽存栏2000羽以上的规模场。
(二)迅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各镇、街道要立即组织力量对生猪养殖、收购、定点屠宰和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等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坚决防止“瘦肉精”问题猪在我区内生产、屠宰、流通、销售,确保上市畜产品质量安全。要把生猪养殖场作为排查重点,迅速组织防疫、检疫人员,采用分片包干、突击检查的方式,开展一次拉网式大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是“三查一抽样”:即查养殖记录,查用药记录,查饲料来源情况,开展应急抽样监测。大检查工作4月10日前完成。同时,要组织人员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排查,从源头上杜绝“瘦肉精”的违法添加。
(三)全面建立“瘦肉精”监督监测制度。目前,省农委将建立健全生产监测与屠宰监测两项制度,对生猪生产监测要求辖区内现存栏50头以上的生猪饲养场(户),每场(户)抽取尿样2头份,每月抽检覆盖面要达到10%;对生猪定点屠宰监测要求每场抽取尿样5头份,屠宰场每月抽检覆盖面要达到100%。检测方法以试纸条为主,发现疑似阳性送省畜产品检测中心复检,以实验室检测为准。“瘦肉精”生猪确认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审核,并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针对我区为生猪主销区的特点,要督促屠宰企业建立生猪入场检验和产品销售记录,对外省、市输入生猪按5%比例实行批批检测制度,确保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对未进行“瘦肉精”自检的,检疫人员不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四)建立严格的产地准出和销区准入制度。从近年来我区生猪“瘦肉精”监测情况看,饲养环节尚未发现“瘦肉精”阳性生猪,表明我区地产生猪质量安全水平较高。但随着省外生猪大量进入,特别是作为主销区,外省“瘦肉精”生猪风险较大,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准入准出制度。在屠宰环节,驻场检疫人员对外来生猪,必须严格履行查证验物手续,严禁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的生猪进入屠宰环节,除三证(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及非疫区证明)齐全外,还必须在确定“瘦肉精”抽检合格后,方可准予入场待宰;对“瘦肉精”检测阳性生猪的产地县,实行暂停生猪采购、调运。在产地检疫环节,根据省农委要求,做到产地检疫与“瘦肉精”尿检同步实施,检疫人员必须坚持严格产地检疫规程,到场到户实施检疫。在保证产地检疫合格的基础上,还必须要按2%比例开展“瘦肉精”检测,根据检测无“瘦肉精”污染,方可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五)建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承诺制度。要全面建立生猪饲养场(户)、屠宰企业、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是质量安全主体第一责任人。养殖场(户)必须承诺不得在养殖环节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对饲养、出栏的生猪质量安全负责;屠宰场必须依法经营,对屠宰户实施有效约束机制,不得收购、屠宰、销售“瘦肉精”污染生猪。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与生猪饲养场(户)、生猪定点屠宰场签定责任状,以责任制形式固定下来。
(六)严格执法,切实加大违法查处力度。要结合执法检查加大对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品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出“瘦肉精”阳性(疑似)的动物,立即进行全群检测,并采样送省畜产品检测中心,经确认为阳性的生猪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与有关部门配合,及时追根溯源,彻查生产、销售渠道,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绝不姑息。此外,要建立突发“瘦肉精”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和中毒事件,立即报告,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坚决、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协调配合
根据食品、农产品质量监管有关规定,生猪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的属地管理责任制。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工商、卫生、商务等部门的沟通,争取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确保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尤其要认真落实养殖户、屠宰企业质量安全承诺制和“瘦肉精”监管监测制度,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根据省农委工作要求,从3月26日起对“瘦肉精”监管工作实行周报告制度,请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每周五下午3:00点前将本周工作情况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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