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近阶段,市、区环保部门在日常监察中发现,滨江化工园区内部分化工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将产生的高浓度污水采取槽罐车运输的方式委托园区外其他单位处置,上述方式存在较大的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滨江化工园区综合整治要求,经研究,决定就禁止滨江化工园区化工企业擅自转移污水委外处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滨江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将污水委托园区外其他单位处置。
二、企业所有污水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规定要求经内部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压力输送至区江边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三、企业必须确保内部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四、区江边污水处理厂必须进一步加大对接管企业排放污水水质的抽检频次,对发现恶意超标接管排放的企业按合同约定解除接管后及时通报园区环保分局。
五、如污水处理方式、去向确需发生变更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原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部门的正式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
六、2011年12月10日开始,园区环保分局将会同区江边污水处理厂对企业污水预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达标排放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一律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禁止 污水 转移 通知
抄送:市环境保护局、区总公司、区江边污水处理厂。
常州市新北区环保局 2011年11月24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