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区化工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化工企业在关闭期间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全关闭化工生产企业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07]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落实化工企业关闭期间“三废”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1.企业在关闭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确保污染物规范化处理、达标排放。
2.企业在关闭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范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确保厂界无异味。
3.对于生产系统清洗、置换及装置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液以及其他的危险废物(如各种容器、包装物、下脚料、废化学试剂等),必须按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处置。
4.企业在拆除污染物治理设施前,必须制定专项拆除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拆除。
希望各有关企业高度重视关闭期间的“三废”处置工作,确保关闭过程中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或污染事故,安全关闭到位。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