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报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和《实施意见》,并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将在上半年组织专题督查。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同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主要任务: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突出以危险化学品与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建筑施工、机械冶金、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开展企业标准化达标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深入整治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要全面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行为。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企业,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经发局、商务局、财政局、城建局、公安分局、公安消防大队、运管所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加强对央企和外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投资主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经发局、商务局牵头,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3、督促企业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等级评估、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由各级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各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区安委办牵头,区经发局、商务局、城建局、安监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质监分局、运管所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强化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
5、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企业要实行负责人轮流值班(带班)或定时巡查制度。发生事故而没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值班(带班)或巡查不到位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区监察局、公安分局、安监局牵头,区城建局、质监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强化安全生产培训
6、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停产整顿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人社局、城建局、质监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达标活动
7、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根据统一部署要求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各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通过开展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建设完备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牵头,区城建局、总工会、质监分局、运管所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加快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8、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经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9、督促落实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等安装使用具有行
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责任单位:区运管所牵头,经发局、安监局、公安分局、质监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10、督促落实渣土车安装安全监控系统。
责任单位:区城建局牵头,区经发局、安监局、公安分局、运管所等有关部门配合。
11、督促落实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责任单位:区质监分局牵头,区城建局、安监局、运管所等有关部门配合。
12、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责任单位:区经发局牵头,区人社局、科技局、安监局、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13、督促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牵头,区经发局、科技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四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14、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责任单位:区经发局牵头,区财政局、科技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15、在“十二五”期间我区重点行业领域广泛推广安全生产
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牵头,区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16、强化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建设、商务、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并会同公检法司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17、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牵头,区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18、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当地企业、外地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9、 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
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财政局牵头,区经发局、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四分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20、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督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做到“三同时”的,未将“三同时”纳入审批审查内容的,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区监察局、安监局牵头,区经发局、商务局、城建局、农业局、总工会、公安分局、运管所等部门负责。
21、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城建局牵头,区经发局、公安分局、运管所、农业局、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22、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团委、妇联、财政局、安监局负责。
23、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
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牵头,区委宣统部、区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配合。
24、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监督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责任单位:区委宣统部牵头,区监察局、社会事业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四、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建设
25、完善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建设,尽快实现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网。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牵头,区党政办、经发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6、鼓励和支持各镇、街道、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党政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27、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28、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并实现与当地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29、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贯彻落实生产、安全技术标准,贯彻落实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责任单位:区经发局、人社局、城建局、科技局、安监局、质监分局等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30、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牵头,区经发局、城建局、农业局、公安分局、质监分局、运管所等部门负责。
31、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关闭取缔。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牵头,区经发局、商务局、运管所等部门负责。
(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32、依托科研院所,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牵头,区经发局、人社局、科技局、质监分局、运管所等部门负责。
33、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牵头,区监察局、人社局等部门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策引导
(一)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34、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区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
责任单位:区经发局牵头,区财政局、城建局、科技局、农业局、安监局、公安分局、质监分局、运管所等部门负责。
35、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安监局牵头,区财政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四分局配合。
(二)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36、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要求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适当扩大适用范围。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牵头,区经发局、安监局、地税四分局等部门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7、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牵头,区社会事业局、农业局、公安分局、运管所等部门配合。
38、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牵头,区财政局、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39、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财政局负责。
(三)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40、按照国家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
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牵头,区党政办、财政局、安监局、总工会等部门配合。
(四)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41、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牵头,区人社局、财政局、安监局、质监分局等部门配合。
七、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42、督促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
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3、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经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44、将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
责任单位:区经发局牵头,区财政局、科技局、安监局、质监分局等部门配合。
45、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46、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
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责任单位:区经发局牵头,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四分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八、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47、对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牵头,区党政办、监察局、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城建局、公安分局等部门配合。
48、加大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的考核权重。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超过年度目标管理控制指标或较大事故超标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牵头,区党政办、监察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49、对连续发生一般和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分局牵头,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50、对于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经发局、财政局、城建局、国土分局等部门负责。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51、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或发生事故的,对辖区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区监察局、安监局牵头,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52、依法严格事故查处,一般事故查处由区安委会挂牌督办。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牵头,区监察局、公安分局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53、及时公告已结案的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牵头,区委宣统部、区监察局、公安分局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