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法律服务所:
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以及省厅的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开展2011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和注册工作内容
今年的年度检查注册工作,将全面检查总结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重点检查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的组成、合伙章程和协议的执行、内部管理运行情况、财务收支和资金留存等情况,不断推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健康发展;重点检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业务工作开展和办理“两险”等情况,不断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进一步提升基层法律服务的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
二、检查和注册工作程序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自查,并向区司法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二)区司法局负责对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对未通过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建议暂缓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规定报相关书面材料。
(三)市司法局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将年度检查的情况汇总,报省厅备案;对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检查,提出注册建议和意见,向省厅呈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有关材料。对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和建议暂缓年度注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报书面材料。
(四)省司法厅对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对注册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注册意见。
三、材料填报要求
1、认真填报相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按每人2份填报,《2011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1)、《2011年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情况汇总表》(附表2),经各镇(街道)法律服务所盖章后上报区司法局;注册、暂缓注册、变更、遗失补证、申请执业等相关情况须在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情况”栏中注明。
2、申请执业变更。执业变更人员需填报《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每人2份),并附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和财务结算完毕、案件全部办理完结的证明,以及与现应聘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3、新证申领。对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并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登记其他条件的人员,在申领新证时,按有关文件要求报送材料(见附表3)。
4、执业证换发。今年大部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注册页已用完,新的执业证将由省厅直接制发。请各镇(街道)法律服务所认真采集每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本情况,准确填写附表2,所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交一张2寸免冠正面彩照。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以及省厅的有关文件要求,今年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九条规定和《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试行办法》(苏司规[2001]9号)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即兼职人员 (含在编在职的司法所人员)一律不予注册。
(2)各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对参加今年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出具符合以上规定的证明。对今年不予注册的兼职人员市司法局不再组织其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补课培训及考试。
五、工作要求
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注册工作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监督管理的需要,更是保证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和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提高对年度检查和注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主题实践活动的开展,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区司法局会根据年度检查的重点和要求,组织人员对所辖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逐所、逐人、逐项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为保证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工作的质量,市司法局将适时对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抽查。
联系人:钱益东 陈亦凯 联系电话:85163039,
传真:85110148。
附件:1、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情况汇总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情况汇总表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材料列表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
二○一○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司法 基层法律服务 检查 注册 通知
常州市新北区司法局 2011年3月10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