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区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与信访在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联动机制,更好地钝化社会矛盾,及时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联动机制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履行信访、人民调解职能,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建设“平安新北”、“法治新北”、“和谐新北”,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对信访人信访诉求中反映的矛盾纠纷,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基础上,对适宜运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加以调处的矛盾纠纷,通过建立“访调联动”机制,在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框架内予以调处,就地解决,以达到全区信访问题、重复信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量逐步下降的目标,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联动原则
(一)坚持基本程序原则。“访调联动”工作坚持运用信访工作和人民调解的基本程序方法,严格执行信访和人民调解的相关制度,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与“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工作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与“访调联动”相对应的工作制度,实现矛盾纠纷的有效分流,切实做到在信访中反映的矛盾纠纷有责任主体调处、调处及时和调处在基层。做到及时化解,提高效率。
(二)坚持以民为本原则。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访调联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耐心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密切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把“访调联动”工作真正办成为政府排忧、为群众解难的惠民、利民、便民工程。
(三)坚持注重实效原则。注重“访调联动”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协作联动,有效整合信访接待部门与调处中心资源,规范矛盾纠纷的流转和调处。从群众密切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信访条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访调联动”工作,确保“访调联动”工作取得实效。
四、联动制度
(一)预警排查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和信息网络的优势,村(社区)每周、镇(街道)每半月、区每月开展信访事件尤其是群体性信访事件所引发的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提高解决信访问题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
(二)信息互通制度。区、镇(街道)两级信访部门与调处中心之间,及时互通敏感时期和重大节日期间排查出的群体性事件和重点人员,统一组织稳控工作;及时互通重大信访信息的办理结果,真正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同做、结果同悉。
(三)工作例会制度。信访局(办)与调处中心每月定期举行一次工作例会,交换信访和调解工作有关的信息、情况,分析形势,提出对策、建议。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由区信访联席会议牵头,及时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
(四)会商会办制度。调处中心参加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联席会议,将涉及多部门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作为“访调联动”的重要工作内容。信访局(办)与调处中心及有关部门要共同会商处置方案,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处理。
(五)考核点评制度。将“访调联动”工作的目标管理纳入江苏省信访和江苏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考评体系,建立工作责任制,抓好责任分解,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动态考核和静态考核相配套。“访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镇(街道)和有关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点评,对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予以表彰;对工作滞后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开展人民调解与信访联动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信访局(办)移送调处中心的纠纷范围:(1)信访局(办)接受的属于调处中心管辖范围的信访事项,直接转调处中心调处;(2)经访、调部门协商拟列入调处中心调处的信访事项;(3)领导直接交由调处中心牵头调处的信访事项。
下列信访事项不属于调处中心受理范围:(1)依法应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该政府部门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2)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不服的信访事项;(3)其他不宜由调处中心调处的信访事项。
(二)联动程序。调处中心与信访局(办)相关接访人员为“访调联动”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和人员,负责日常的属于调处中心管辖处理的信访案件的受理、登记、转办、督办等工作。
1.区信访局移交给区调处中心调处的信访事项,须填写《信访矛盾纠纷移交调处函》。经区信访局负责人审签后,自受理之日三日内,连同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文书和必要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并移交区调处中心,同时告知信访人到调处中心接受调解。调处中心对移交来的信访件决定受理的,应在五日内按规定立案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区信访局和当事人。区调处中心采取自行调处或分流至相关镇(街道)调处中心调处。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将调处结果反馈至信访局。调处中心决定不予受理的,在三天内将材料退回信访局,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
2.调处中心受理的由信访局(办)转来的信访事项,应在信访和人民调解规定期限内完成。调处中心决定受理调处信访事项后,在调处中心组织调处时,必要时可以邀请信访部门指派人员参加。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调处中心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到期未能调解的,调处中心应引导当事人采取仲裁、诉讼等正当法律途径解决,并将相关材料及调解不成的情况在期限届满之前书面反馈给信访局。
3.调处中心在受理调处按“访调联动”程序承接的信访事件过程中,发现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则反馈给信访局(办),并由信访局(办)按普通信访事件办理程序处理。
4.在“访调联动”日常工作中,对管辖一时难以确定的涉及矛盾纠纷的信访事件,则由信访局(办)与调处中心负责人碰头会商,并报告有关领导后,确定管辖受理的单位、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涉访矛盾纠纷,或是区委、区政府指派的历史性、群体性、社会影响大的涉访矛盾纠纷,由区信访局和区调处中心组成联合调解工作组,需要其他部门参加的,由区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六、工作要求
(一)规范调解程序。在实施对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信访条例》进行,调解文书要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制作。
(二)加强信息沟通。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对接工作中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工作形势,交流联动工作经验,查找工作不足,并提出下一阶段工作设想和举措。
(三)落实指导责任。区信访局和区司法局要密切协同,全面负责对基层信访部门与调处中心有效对接的指导,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
附件:1、信访矛盾纠纷移交调处函
2、信访矛盾纠纷调处结果反馈表
3、信访矛盾纠纷终止调解通知书
4、送达回执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新北区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暨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访调联动 机制 实施意见
抄 送:市司法局,市信访局。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 10日印发
共印45份
附件1:
信访矛盾纠纷移交调处函
( )常新访调字第 号
新北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
我局受理的 与 之间关于 纠纷,经审查,符合“访调联动”案件受理范围。现根据有关规定移交你处,请按调解程序处理。
新北区信访局
年 月 日
当事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住址(单位)
电话
简要情况:
备注: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区信访局留存,另一份移交区调处中心。
附件2:
信访矛盾纠纷调处结果反馈表
调处情况
信访中心移送日期
调处中心立案日期
调处结果
调结日期
调解未成原因
新北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附件3:
信访矛盾纠纷终止调解通知书
:
一案,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此终止调解。
终止调解后,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选择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附件4:
送达回执
送达文书
送达人
受送达人
送达时间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签章:
代收人签章(注明代收原因及与受送达人关系):
受送达人拒收原因及见证人签章: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