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推动全区经济转型升级,增强区域竞争能力,现就促进全区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商贸商务业 1.支持建设城市综合体。对新建商业经营面积(不含商务办公、住宅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产权不对外销售的纯商业部分,经认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50%;今后对外出售的,在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或产权变更时,足额补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2.加快建设特色商业街。对按规划新建(改造)的特色商业街区,开业面积达到商业经营面积80%以上的,验收合格后,给予负责引进、创建特色商业街区的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入驻特色商业街区的经营户,经认定,经营面积100-300平方米,一次性奖励3万元;300-500平方米,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营面积500-1000平方米,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00-5000平方米,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入驻特色商业街区的经营户,其全年度缴纳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形成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3.引进商贸零售企业。对新注册的商贸零售企业,其全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3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形成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前三年分别给予30%、50%奖励,后三年分别给予15%、25%奖励。 4.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建企业总部大楼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50%(出售部分除外)。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经认定,其全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3000万元以上,形成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前三年给予50%奖励,后三年给予25%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引进的外资投资性公司,外资全部到账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培育壮大楼宇经济。对新入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写字楼、商务楼等为载体开展商贸商务活动的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商业零售及餐饮住宿企业),其全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20-50万元、50-100万元、100-300万元、300万元以上,形成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前三年分别给予20%、30%、40%和50%奖励,后三年分别给予10%、15%、20%和25%奖励。 6.鼓励发展金融类产业。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常州以上地区总部(业务总部),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经认定,新龙国际商务城区域内,一次性奖励60万元;区政府周边区域内,一次性奖励30万元。 7.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对在新龙国际商务城或区政府周边区域,新注册的代理类(包括商标、专利、广告、代理,设计策划、法律事务、信息技术咨询等机构)、经济类(包括会展、典当、人才中介、职业中介、技术中介、证券期货中介等机构)、鉴证类(包括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造价、工程监理、检验检测认证)等中介服务企业,其全年度缴纳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20-50万元、50 -100万元、100-300万元、300万元以上,形成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前三年分别给予20%、30%、40%和50%奖励,后三年分别给予10%、15%、20%和25%奖励。 8.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对服务业企业为提高生产生活效率、经营管理水平等采用现代信息管理系统的,或服务业企业、专业市场建设“网上商城”、“网上市场”的,经认定,按照其投入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开设“网上商城”、“网上市场”的服务业企业,其全年度缴纳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形成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二、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9.壮大发展新兴产业。对新引进的设计策划、动漫游戏、影视演艺及中介服务、出版发行、新媒体等领域的文化创意企业,执行常州市创意产业基地管委会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加快发展综合物流业 10.着力引进物流项目。对新入驻常州(罗溪)综合物流园区、常州临港物流园区的物流项目,或总投资3亿元以上大型物流项目,经认定,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载、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交易场所的用地,根据江苏省国土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工业用地办理出让。建设的仓储用房参照工业项目减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在规划范围内新建生产资料市场所用的仓储、中转、配载、分销作业等用房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50%(出售部分除外)。 11.培育壮大物流企业。对全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形成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前三年给予50%奖励,后三年给予25%奖励。 12.创建品牌物流企业。对新认定的江苏省重点物流基地(企业),或创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物流),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被评定为全国物流5A、4A、3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 13.做大做强专业市场。对入驻区级重点专业市场内的经营企业,其年缴纳防洪保安资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并形成区级财力的企业,超过10万元的部分,前三年给予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14.支持企业主辅分离。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将原有的物流、进出口贸易、研发设计等服务功能分离出来,对分离后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执行常州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四、加快发展旅游业 15.加快建设旅游项目。对新建旅游景区(点)等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50%(配套商业用房出售部分除外);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其全年度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形成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16.鼓励建设星级酒店。对在新龙国际商务城、天合太阳城规划区域内新建五星级宾馆酒店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其全年度缴纳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形成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17.提升旅游发展品质。对首次评定为国家5A、4A、3A旅游景区的旅游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省乡村旅游区(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 、四星级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宾馆酒店,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18.开发特色旅游产品。对开发富有地方特色、文化内涵的旅游纪念品、工艺美术品、文化艺术品、地方土特产,以及获得市级以上地方特色旅游产品的企业,其全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20万元以上,形成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前三年给予50%奖励,后三年给予25%奖励。 五、其他事项 19.列入市级以上的服务业重点项目(企业),凡获得市级以上资金扶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配套扶持。 20.凡享受市“一核八园”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21.对全区服务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对完善城市功能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22.奖励、扶持政策的兑现。区经发局牵头,会同区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初审,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经区主要领导批准。对企业的扶持奖励实行先征后返,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先行兑现,年终与各镇、街道按承担比例统一进行财力结算。 23.本意见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区经发局会同区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制定操作细则。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