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使我区统计调查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统计调查项目,是由区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区统计局与有关部门共同拟订,并以区统计局名义正式布置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本办法管理的统计调查按不同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调查的频率分
1.周期性普查:包括国家、地方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的各项普查工作;
2.经常性调查:包括年度统计调查、定期统计调查及周期性专项调查;
3.一次性调查:包括各种试点调查、专项调查以及临时调查;
(二)按调查组织形式分
1.单独调查:指由区统计局自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2.联合调查:指由区统计局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3.委托调查:指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进行的各种统计调查(包括无偿调查和有偿调查)。委托调查分为强制性调查和非强制性调查。非强制性调查,被调查者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填报或回答。非强制性调查必须在调查表上作出明确标志。
区统计局工作人员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组织进行统计调查并发布调查结果。
(三)按调查信息形式分
1.数据形式:包括采用表格、电话、传真、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的各种统计报表。
2.文字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采用问答或择项形式填有文字的各种调查问卷。
3.混合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和问卷文字的各种统计调查表。
统计调查不论是全面调查还是非全面调查,都必须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审查机构
区统计局负责全区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日常办事机构为区统计局普查调查科。
三、审批原则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法律和法规依据,符合各部门的职能管理范围,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等;
(二)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与调查目的相适应,讲求集约和效率;
(三)统计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防止重复、繁琐、矛盾,充分考虑调查人员与被调查者的承受能力,指标解释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
(四)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试点和征求有关部门和基层的意见,具有可行性;
(五)统计调查项目所使用的统计标准和分类代码等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定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统一规定。
四、审批权限
1.区统计局普查调查科负责对现行制度中各种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修订或撤消方案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领导。
2.局领导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定,提出最后审定意见,作最终签发,并报市统计局备案。
五、审批程序
(一)新建项目
1.立项申请:拟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应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新北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请表》,为严格控制新建统计调查项目,避免立项的随意性,应严格对其立项依据和立项条件进行审核。
2.设计:经审议立项后,实施部门应尽快完成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设计方案应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综合表、调查方法、填报要求、分类标准、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实施方案等。
3.审定签发:经局领导同意签发的统计调查制度,并给出规范的法定标识,并报市统计局备案。
(二)修改项目
1.重大修改:对拟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于年初向区统计局提交修改方案,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内容、工作量增减、对原有数据产生的影响等进行详细说明。其审批程序同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2.一般修改:对于一般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于每年年报布置前向区统计局提交修改方案,经局领导最后审定通过后印发,并报市统计局备案。
六、备案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材料:
①提出申请函。②相关文件: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资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等。③调查方案和表式: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抽样调查还应包括抽样技术方案。应明确表达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2.提交材料的同时,填写《新北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请表》。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区统计局予以受理。
(二)审查
区统计局对已受理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做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
(三)决定
统计调查项目审查工作完成后,区统计局发函批复。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作出准予实施的决定,并报市统计局备案;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作出不准予实施的决定;对条件尚不成熟的申请,作出暂缓实施的建议。
(四)变更与延续
⒈在有效期限内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如需变更调查方案,应向区统计局重新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按新的方案实施调查。
⒉在有效期限内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如需延续实施调查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区统计局提出申请。
七、监督管理
区统计局应定期向社会通报审批(备案)统计调查项目情况,定期检查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区统计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各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手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实施的各种形式的统计调查,一律视为非法统计调查。一经发现将予以废止。对于拒不执行废止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对统计报表制度格式规范的有关要求
(一)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统一版式为A4竖排版。
(二)统计报表右上角必须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文号(备案文号)、有效期至”等详细内容。如果在制定报表制度时,其表式与国家或上一级表式完全一致,法定标识不变;若在制定报表制度时,在国家或上一级表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地方指标,制表机关文号应为区统计局相关文件文号。
(三)统计调查制度印制完成后,需将WORD格式的电子版版本报区统计局。
附件:《新北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请表》
附件链接:/Files/2012/11-8/201211081559291868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