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通告
常新政通〔2012〕2号
为确保长江魏村饮用水水质安全,切实解决下游保护区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港口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长江魏村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我区长江魏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船舶修造、码头经营等活动,凡在此区域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2年11月10日前自行清理或纠正。 二、凡在此区域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自行清理或纠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必要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