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常州市新北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及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常政办发〔2012〕23号)精神,为确保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进一步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集体土地合法流转,促进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 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我区实际,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工作底图,进行地籍调查和权属调查,对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依法进行调处,依据地籍调查结果,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绘制宗地图,量算宗地面积,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三、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四)《日常地籍管理办法》(〔1992〕国土[籍]字第8号)。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 四、工作原则 (一)申请原则。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向区国土分局提出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书面申请。 (二)审查原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初审后报区国土分局审核,再报区政府审批、发证。 (三)依法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办理土地登记。 (四)服务原则。按照亲民、便民的要求,立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做好服务。 五、登记范围和主体 登记范围:本区行政辖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 登记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条件的村委登记到村民小组一级,没有条件的登记到村委一级(具体方案是:镇区、建成区、建设预留区、已大范围动迁区域登记到村委;以农业为主的区域登记到村民小组)。 六、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 1.召开动员大会 2.发布公告。由区政府发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公告,内容包括登记的目的、意义、范围、对象、受理时间、地点及其要求。 3.收集资料。主要收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形成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分幅权属界线图、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历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他资料。 (二)登记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关权属证明,包括: (1)土地改革时分配给农民土地的证明材料; (2)《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确定为集体所有土地的证明材料; (3)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依据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的具结保证书。 (三)地籍调查 1.宗地划分 凡被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权属界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划分为一宗地。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集体土地被公路、铁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调解、处理、确权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立宗。 2.权属界线认定 指界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指界人由该土地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出具证明,可以是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 界线调查: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书中明确的权属界线,如指界双方进行复核无误的,可直接利用,但要重新签字盖章;未签权属界线协议或签订后发生变更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权属界线进行实地调查,地类与实地不一致的要进行变更。 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解;跨镇、街道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土地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报区政府依法裁决。 3.编制地籍图 根据地籍调查结果,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由区国土分局负责编制农村地籍图。 4.面积量算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图斑界线经复核没有发生变化的,其地类图斑面积可直接引用,不再重新量算。界线或图斑发生变化的,要依据有关技术规程重新调查、量算。 5.宗地图绘制 宗地图是土地证书的附图,从农村地籍图上蒙绘或复制,宗地过大或过小可调整比例尺绘制(原则上比例尺不小于1:2000)。 (四)权属审核 权属审核分初审、审核、复核三个阶段,实行土地登记代表负责制。 初审由镇(街道)中心国土所完成,报区国土分局审核,复核由土地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完成。所有审核必须提出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 (五)注册登记 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标注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六)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七)时间要求 2012年7月底前完成新北区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外业调查工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审核、数据入库、制证、颁证、资料归档等工作2012年底完成。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 (二)加强宣传发动。为确保集体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和支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使村、组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力支持和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搞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强技术培训。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加强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