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新北区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
为了提高政府和社会应对地震等突发性灾害事件的能力,增强城市综合防灾功能,扩大城市安全空间,保证居民在发生突发性灾害事件时,能够迅速、安全、及时地撤离灾害地区,进入相对安全、稳定、易于救援的避难场所,从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国发〔2010〕18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2011第123 号公告)等有关规定,以及《常州市“十二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有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要求,现就我区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原则 (一)统一规划原则。将应急避难场所作为城市必需的公共设施列入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推进。未来城市在进行公园、绿地、广场等规划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应急避难的需要,并在规划中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做到统筹考虑,综合利用。 (二)因地制宜原则。根据人口分布、建筑密度与居民疏散需求,赋予公园、绿地、广场等场所防灾、避难功能,使居民在发生突发性灾害事件时,能够安全、迅速进入避难场所。 (三)平灾结合原则。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场所是同时具备有两种功能的综合体,平时具有休闲、娱乐、健身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功能,在发生突发性灾害事件时发挥应急避难的功能。 (四)安全原则。应急避难场所应远离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物品、地下断层等危险场地,选择地势平坦、无地质灾害隐患、容易搭建帐篷的地方进行建设。 二、建设任务 按照《常州市“十二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有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要求,我区“十二五”期间分两步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第一步:2012年底前,对基本符合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场所,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牌的设置。计划在龙虎塘街道的电子园广场、薛家镇的薛家中心广场建成2处固定应急避难场所,在三井街道的华山公园和飞龙公园建成2处紧急避难场所。第二步:2013~2015年,区完成1处国家Ⅰ类地震避难场所建设;各镇根据自身情况完成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规划,并逐步实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区应急、地震、民防、规划等部门应共同参与新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 三、建设要求 充分利用现有场地条件,综合考虑临时性和永久性的需要,以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运行为原则,合理进行功能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应具备应急供水、供电、通信和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条件,具有应急排污、应急消防等基础设施,以及应急指挥中心用房、应急物资储备用房、应急棚宿区、应急厕所、垃圾收集存放点等。场所周边主干道、路口设置指示标志,场所内各类配套设施设置明显的标志。 四、建设主体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由区应急办牵头,具体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指导和验收工作,提出建设标准要求,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方案;区城建局按照规划选址并负责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指导;物权单位负责落实场地的管理维护以及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五、经费保障 2012年在城区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所涉及的规划设计、工程实施、标志标牌设置等经费由区级财政保障;场所硬件设施包括应急指挥、物资存放用房以及水、电、通信等基本配备由物权单位根据场所现有设施负责提供。“十二五”期间规划新建的1个国家Ⅰ类地震避难场所所涉及的规划设计、工程实施以及应急指挥、物资存放用房和水、电、通信等基本设施建设经费列入新建公园、广场、绿地总体建设项目预算。2013年以后在镇、街道规划新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费由镇级财政负责保障。 六、日常管理和紧急启用 根据平灾结合的原则,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后,不改变场所原来的性质和用途,设备设施由物权单位继续管理、使用和维护,所需经费由物权单位统筹安排。当发生重特大地震等突发性灾害时,由同级政府决定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设启用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