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常州市新北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下称“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镇(街道)、区各相关部门、各单位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计划、程序和规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第五条 区应急预案体系由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镇(街道)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一)区总体应急预案是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二)区专项应急预案是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结合各自职责,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较大、需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三)区部门应急预案是由区相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责,为应对以个别或少数部门为主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四)镇、街道应急预案根据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镇、街道制定。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单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负责制定。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依据本区大型活动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活动特点及实际情况,负责制定。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
第六条 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原则上应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信息报告与发布、预报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附则、附件等。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技术保障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追究;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区政府应急办统筹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区级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 第八条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五章 应急预案起草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起草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与批准
第十条 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制定,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由区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制定。区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核与批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起草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应急办初审。 (二)起草单位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相关单位的意见。 (三)起草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四)起草单位征求区政府法制办意见。 (五)起草单位将应急预案经区政府应急办复审同意后,按区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办理,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二条 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组织审核,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镇、街道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应急办负责制定,经区政府应急办审核,由本级主要领导批准,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四条 镇、街道和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相关企事业单位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必要时组织审核。 第十五条 由区委、区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区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核与批准程序办理。由相关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核与批准程序办理。
第七章 应急预案发布
第十六条 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区级部门应急预案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名义印发。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起草单位自行印发。 第十七条 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区级部门应急预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各类应急预案,起草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批准后,将该应急预案简本报送区党政办按信息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八章 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与实施
第十八条 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针对应急管理工作中情况的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中涉及组织体系、职责、工作流程、预警和事件等级指标等变化时,按本办法的审核与批准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区级部门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熟悉各项行动计划、工作机制及流程,不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的主责单位,原则上每年应组织一至两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应急办定期对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镇(街道)及区相关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扩大的,依据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名词解释。 (一)社会单元:是指社区、学校、企事业等单位。 (二)区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指以区委、区政府主办或承办的,以及区相关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庆典活动、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制定的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是指规划、组织、指导和检查本地区、本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镇(街道)、区相关单位和区属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