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常州市新北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二、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 2.2重大辐射事故(II级) 2.3较大辐射事故(III级) 2.4一般辐射事故(IV级) 三、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 3.2办事机构 四、预防和预警 4.1预防 4.2预警 五、应急响应程序 六、应急响应终止 6.1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6.2应急响应终止 七、后期处置 八、应急保障 九、附则 9.1预案管理 9.2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1.1目的 为保障我区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政府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新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常州市新北区境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引发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及其它辐射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 (2)预防为主。积极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对辐射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3)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同级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4)平战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把预防和控制突发辐射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在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二、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重大辐射事故(II级)、较大辐射事故(III级)和一般辐射事故(IV级)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 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2.2重大辐射事故(II级) 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3较大辐射事故(III级) 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4一般辐射事故(IV级) 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三、组织体系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技术支持机构、应急救援机构等组成。 3.1领导机构 区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环保局局长、党政办主任、人武部副部长、公安分局副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区环保局、人武部、党政办、宣传统战部、监察局、经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建局、社会事业局、农业局、安监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质监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对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协助上级应急指挥部做好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环保局:负责全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类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订或修订本预案;协调上级组织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 (2)区公安分局:负责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3)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负责现场受辐射伤害人员的救治;负责可能导致的人员辐射危害评价;向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4)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3.2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环保局。主任由区环保局分管局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处理全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传达区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制订(修订)和管理本预案;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辐射事故的,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四、预防和预警 4.1预防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区指挥部办公室对区内核技术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和现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收集、处理和掌握全市密封放射源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火灾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 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等。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4.2预警 4.2.1按照辐射事故分级,辐射事故的预警等级相应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颜色依次为红色(特别重大)、橙色(重大)、黄色(较大)、蓝色(一般)。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2.2当发生辐射事故,事故等级属于蓝色(一般)预警标准时,应急指挥部立即报请区政府启动本预案,并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五、应急响应程序 5.1发生辐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环境事故应急值班电话12369) 5.2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查明基本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等级,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决定紧急启动本预案,并将情况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I、II、III级辐射事故,应立即报市应急指挥部。 5.3 I、II、III级辐射事故响应,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区应急指挥部接报后,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派出应急人员赴现场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并保持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5.4 IV级辐射事故启动本应急预案,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按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如下响应: (1)组织、协调应急人员应急出动,赶赴现场; (2)负责通知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3)负责向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根据现场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增派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赶赴现场增援。 5.5应急指挥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工作。 5.6公安部门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人员。 5.7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8应急人员和公众的安全防护和救治: (1)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公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时,尽可能提供防护用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将事故受伤人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六、应急响应终止 6.1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1)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环境放射水平已降到国家允许的限值之内; (3)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续发可能。 6.2应急响应终止 6.2.1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一般辐射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辐射事故,则由省、市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2.2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区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区应急指挥部配合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辐射事故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综合评估,报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 (3)配合省、市指挥部办公室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的总结处理工作; (4)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丢失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察的公安机关作阶段报告,并提交给本级应急指挥部; (5)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后期,组织进行环境辐射监测,审批、管理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6)根据实践经验,指挥部办公室应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级预案。 七、后期处置 7.1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恢复当地的正常社会秩序。 7.2对重、特大和较大辐射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对事故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便尽早提出相应的恢复建议。 7.3应急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辐射事故影响范围、程度,评估核实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应急工作的情况,形成报告,按时上报和存档。 7.4对在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有过失行为的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相应的处分。 八、应急保障 8.1辐射事故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8.2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稳定可靠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8.3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应急指挥车辆,确保应急响应时做到安全、迅速、有效。 8.4宣传、培训与演习 8.4.1宣传 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8.4.2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8.4.3演习 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组织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辐射工作单位参与上级组织的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九、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FX:PAGE] 附件:1.新北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2.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3.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