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0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常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常政发[2012]16号),切实加强我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现就加强我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民本化标准,遵循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逐步建立健全以“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集中收运、专业处置,市场化运作、资源化利用”为目标的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机制。 二、目标任务 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区的区、镇(街道)两级餐厨废弃物管理网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和任务;加快建立适合我区区情的收运体系,实现餐厨废弃物的集中统一规范收运;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职责分工 区城建局负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平台,依法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区经发局负责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负责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加强餐饮行业管理,督促引导餐饮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做好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工作,同时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对餐厨垃圾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各个环节以及处置设施运行、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区环保局负责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检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区农业局负责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区工商分局负责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行为。 区质监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区药监分局负责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行为。 四、工作步骤 1.调查摸底(2012年1月~2012年3月) 由区城建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的餐饮企业、单位食堂等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定过渡期纳入收运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并制定出符合我区实际情况的过渡期收运方案,包括收集桶、收运车辆和人员配置及收运线路等。 2.宣传发动(2012年3月~2012年4月) 由区城建局牵头,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和“告市民书”等方式,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向市民、特别是餐饮企业及从业人员广泛宣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让广大市民了解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目的、意义和具体内容,增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和从业者的遵纪守法意识、监督意识及环保意识,建立社会公众的监督举报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3.收运处置(2012年5月~2013年6月) 在全市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一期工程建成投运前的过渡期,餐厨废弃物由各单位投放至区环卫部门统一发放的收集桶内,由区环卫部门派员定时上门收集后,运至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置。 4.专项整治(2012年5月~2012年7月) 由区城建局牵头,组织城管、公安、环保、卫生、工商、药监等部门,联合开展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综合整治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收运车辆、非法加工餐厨废弃物窝点,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全区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和专业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条件。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城建局、经发局、商务局、财政局、环保局、社会事业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工商分局、质监分局、药监分局等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区城建局,具体负责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日常工作。 2.部门各负其责。区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城建局负责制定过渡方案,并协调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包括采购收集桶、收运车辆以及过渡期的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工作。 3.强化日常监管。区城建局制定和落实餐厨废弃物产生申报、收运处置联单、台账定期报告、收运处置许可等各项制度,建立通用信息平台,加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企业及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对全区餐厨废弃物实行全面监管。 4.落实长效管理。在城管系统成立专业执法队伍,增配专职人员,及时查处非法委托、非法收运、非法处置以及不规范收运餐厨废弃物等行为,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实施长效管理。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