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常州国家高新区进一步落实担保机构扶持奖励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常州国家高新区进一步落实担保机构扶持奖励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常开工委〔2012〕14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现就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扶持奖励条件 1.依法在常州市境内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2.60%以上的担保业务面向中小企业; 3.管理规范、无违规失信不良记录,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4.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5.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低于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2倍。 二、扶持奖励标准 1.对区内重点企业(按区经发局口径)、四园企业(创意产业园、光伏产业园、生物医药产业园、新能源车辆产业园)、创业中心入驻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区科技局口径)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奖励1%; 2.对区内其他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奖励0.5%; 3.以上奖励资金兑现实行总额控制,年单户担保机构业务量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经区管委会推荐的重点企业、四园企业、创业中心入驻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而形成的最终实际代偿损失按15%的比例进行补贴,单户担保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三、扶持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凡申请奖励和补贴的担保机构于次年3月31日前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常州国家高新区信用担保机构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和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上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上年度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区财政局会同区经发局、科技局对有关资料审核后,提出政策兑现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以文件形式下达。 四、扶持奖励资金用途 扶持奖励资金应全部充实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区财政局将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跟踪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暂定一年半,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常州国家高新区信用担保机构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