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相关规定以及省、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拟对2013年度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筹资标准 2013年度,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由2012年度的400元增加至48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44元;市级财政补助45元;区级财政补助160元;镇(街道)级财政补助135元;个人缴纳标准为96元。 同时,按参保对象人均60元的标准筹集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其中区、镇(街道)财政各承担30元,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同步筹集,进入财政专户管理使用。 二、增加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病种 扩大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病种范畴,将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实施范围,并实行“三定”政策,即定病种、定救治医院、定结算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符合标准的救治对象的补偿比例为定额或限额费用标准的70%;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对符合标准的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为定额或限额费用标准的20%;对符合标准的救助对象,其实际补偿额不受年度住院累计补偿最高限额的限制。 三、提高年度住院累计补偿最高限额 调整参保人员住院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限额至150000元。 四、实行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按人均20元标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大病保险基金,由商业保险机构运作,对参保人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补偿或医疗救助补偿后仍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部分给予进一步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50%。 五、开展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试行住院按床日付费、门诊按总额预付制度 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在区、镇(街道)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试行住院按床日付费、门诊按总额预付制度,建立医疗机构费用自我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参合人员的受益和保障水平,完善新农合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未调整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