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新人〔2012〕71号
关于开展2012年度劳动保障
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2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2012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重点是:企业工资支付、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建立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通过审查,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全面掌握和了解全区各类企业劳动用工整体情况,进一步扩大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覆盖面,提高入库用人单位书面审查率、入库用人单位增长率和入库用人单位信息采集率。
二、审查时间
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各镇、街道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前,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一并开展。
三、审查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审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
(十)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五、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程序
此次书面审查采用自查与审查相结合,共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为:
(一)宣传发动阶段。11月下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通知常州高新区人才网进行公告。
(二)领取资料自查自纠阶段。12月31日前,区属企业到区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保障投诉举报”窗口(汉江路376号)领取《书面审查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并对本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审查报告书》。各镇、街道所属用人单位可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领取相关材料。
(三)全面审查实施阶段。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为书面审查阶段,区属用人单位集中送审时间为2012年12月1日至30日,各镇、街道书面审查集中送审时间由各镇、街道自行安排。
六、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劳务派遣(中介)机构许可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企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3、职工工资发放表(2012年10-11月份);
4、职工名册;
5、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
6、2011年度单位职工已休带薪年休假审批登记表(为单位自制格式);
7、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
七、法律责任
在规定时间内,对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拒不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加强日常巡查或重点监察,在一年内不得授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的荣誉或者称号。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书面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各镇、街道按照市、区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方案,明确总体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的用工指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书面审查工作。有效利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的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协理员的积极作用,确保书面审查工作按时有序开展。
(二)明确工作目标,扩大书面审查覆盖面。各镇、街道要结合工商登记信息数据,充分发挥网格作用,对本地区用人单位进行排查梳理,力争入库用人单位数比去年增长10%,用人单位书面审查率达到80%以上。
(三)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书面审查工作效能。各镇、街道要把书面审查与服务指导结合起来,采取各种方式为用人单位参审提供便捷的服务,指导参审单位填报书面审查资料,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如有条件的地区应开辟网上申报渠道、现场填写;可采取预约时间书面审查的方式,特别是对包含多家子公司的集团性质的用人单位,可预约时间集中办理书面审查;对手续不全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办事人。
(四)落实工作责任,保证书面审查工作质量。各镇、街道的书面审查人员要认真核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保障数据资料。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用人单位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应指导其自行纠正,逾期未纠正或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区劳动监察大队汇报。对拒不参加书面审查、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充分利用“两网化”建设成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管理水平。各镇、街道要把书面审查与网格化管理、数据采集工作结合起来,在书面审查的同时,对网格内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信息数据和该单位职工劳动保障信息进行采集、维护。各镇、街道应严格要求审查人员细致、准确地输入有关数据,并对审查数据进行认真复核,确保数据的全面和准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统一印制《书面审查数据项》。
(六)认真分析汇总,按时上报数据。各镇、街道请于2013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书面审查数据和书面审查分析报告报至区劳动监察大队。
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4日
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