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新北区市政绿化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经局党工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备案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规范新北区市政绿化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许可)工作,明确办事程序,保障办理效果,推动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绿化行政许可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00号令)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新北区辖区内许可的办理,共计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改变绿化规划或绿地用地使用性质等六项许可事件。
三、区城建局驻新北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统一负责许可申请的受理和许可决定的送达。除窗口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受理许可。
第二部分 办理流程
一、市政绿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市政绿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分为受理、许可、监管和验收4个阶段(详见附表)。
二、办理流程各步骤解释
(一)受理阶段
1、申请人申请:申请人申请许可,应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提交办理许可需要的各项材料,主要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办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办理许可有关的立项文件、规划许可、工程图纸等。并填写申报表格。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2、申请事件识别:窗口经办人接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应当场进行识别,判断其是否具备受理条件,递交材料是否齐全可用等。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依法不需要受理、依法不能受理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2)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需要办理前置手续的,如规划许可、方案论证、施工许可的,应指引申请人分别到区规划分局、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城市建设处、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办理相应手续;
需要办理规划手续的有:改变绿化规划的许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的许可等;
需要办理方案评审的有:挖掘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的许可等;
需要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已达到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等;
3、申请受理:申请理由正当,材料齐全或已补全的,予以受理,发出回执。回执上应注明收取的材料并承诺办理完结时间。
4、申请移交:窗口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交许可经办人。
(二)许可阶段
1、现场踏勘:许可经办人应及时联系申请人至现场踏勘。参与现场踏勘的许可经办人不得少于2人。
2、现场踏勘及审核内容:
(1)测量市政绿化被占用的面积。含施工占用面积,施工临时设施占用面积、材料土方堆放面积等;
(2)统计将被迁移、砍伐、修剪的绿化种类、规格和数量;统计将被挖掘、破坏的市政设施种类、规格和数量;
(3)研究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4)拟定的施工工期或占用期限;
(5)需办理有关管线类施工许可的,应委托市测绘部门进行GIS测量;
(6)发现需动到非我局负责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要求申请单位到相应权属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以上测量、统计内容需申请人书面确认,必要时应留取影像资料。
3、费用、工期的确定和保证金的留置
(1)市政绿化行政许可费用,含占用费用、迁移砍伐修剪绿化费用,市政设施恢复费用等,均应按照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2)工期的确定,按照如下方法:
①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按照许可证标明的工期确定;
②施工方案需评审的,应在评审时即确定工期;
③除上述外,许可人员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施工复杂程度,结合申请人的要求,确定合理工期;工期超过30天的,需市政绿化管理所所长批准。
(3)保证金的留置
行政许可留置的保证金,为许可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工期、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综合性保证金。保证金由区会计中心收取。违反许可管理规定的,申请人应根据城管开出的处罚书到城管处罚受理中心缴纳罚款。工程完工后根据各部门签字的流转单全额领取保证金。
①施工方案需评审的,应在评审时即确定保证金数额;
②无需方案评审的,保证金数额应按照许可费用的5%—10%收取。生活区、主干道范围内按高限收取,工业区、支路按低限收取。但最少不得少于5000元。
4、许可完成
申请人缴纳费用后,应到窗口接受安全文明施工交底,并填写《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交底完毕后,窗口工作人员发出许可证。
安全文明施工交底主要内容有:
(1)施工围挡:开挖面积在100㎡以上或施工时间超过7天的,必须使用围挡封闭。城区商住密集区围挡高度不得小于2米。且应采用定型化硬质围挡设施。
不具备封闭条件的市政工地,应采用定型化护栏。
围挡或护栏上须有反光标识,且完整,牢固,整洁。
任何情况,均不得采用彩条布、彩旗、彩钢板等非定型化围挡设施。
(2)泥浆排放:有顶管工程的,应在方案审查阶段说明泥浆排放的措施。建成区应采用泥浆车及时清运多余泥浆;不得将泥浆排入市政雨污水排水设施,不得漫溢。
(3)土方外运与回填:因道路、绿化开挖的土方堆积高度不得高于维护设施,堆放不得在维护设施外。如需土方回填的,绿化土方应为宜种植绿化的好土,不得含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填土应适当超填,沉降过多的应予以填补到位。市政土方应分层层夯实,必要时应采用灰土、二灰碎石、贫混凝土等材料代替土方回填。
(4)临时设施:临时设施不得搭设在围挡外,不得高于围挡设施。如需生活,则应设置生活垃圾箱,定时清运。
(5)施工公示:申请人应将行政许可证书复印后张贴在围挡或显眼之处,便于社会监督,不张贴在现场的视为没有办理许可。
(三)监管阶段
1、进入施工期,申请人应做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
2、实施行政监管的单位主要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区市政绿化管理所,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区交巡警大队,以及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各相关处室。
3、监管的重点为:
(1)行政许可证书是否公示;
(2)围挡是否符合许可要求;
(3)土方是否按时外运,外运时渣土车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道路结构层应采取贫混凝土或水泥稳定类材料回填;
(4)泥浆是否按时清运,是否有排入市政管道的行为;
(5)是否有行政许可范围外的超占、超挖行为;
(6)是否超过行政许可的期限;
(7)其他违反许可要求和城市管理要求的行为。
4、方案审批时应明确道路修复的标准。路基范围由申请人回填夯实,并进行压实度检测。道路结构层范围由市政绿化管理所负责实施。
(四)验收阶段
1、申请人完成许可事项后,应及时向许可经办人提交验收申请;
2、许可经办人根据许可内容,视情况召集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城市管理处、城市建设处和区市政绿化管理所等部门组成验收组参与验收。
3、验收重点:
(1)绿化土方是否回填到位,土方是否宜种绿化,是否含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其中超过500m³的土方回填应在完工提出申请三个月后才能组织最终验收。
(2)市政路基、基层是否回填到位,回填是否夯实。
(3)现场是否做到工完料尽场清;需由申请人恢复设施是否恢复到位;
(4)是否还有未处理的行政处罚事件;
(5)有施工方案的,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验收。
4、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如验收不合格,可采取责令返工处理、折价验收等方式处理。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处理方式。
5、验收通过或通过返工、折价等方式通过的,由许可经办人结算相关费用,退还保证金。
第三部分 处置办法
1、未按照要求张贴行政许可书复印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2、有行政许可外的超占、超挖行为或者超过行政许可期限的行为,责令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补办许可、缴费。情节严重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3、未按照要求设施围挡的,第一次书面警告,责令限时围挡;第二次直接由市政绿化管理所负责围挡,按照维护材料10元/天*延米计算围挡及拆除费用。
4、其他有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城市管理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主题词:市政 绿化 管理 办法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 2012年7月9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