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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消杀蚊蝇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12230/2012-00035
主题分类:
卫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教育局:
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常新爱卫[2012]4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
2012-04-26
发布日期:
2012-04-2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印发了区爱卫会从5月至10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消杀蚊蝇活动,明确消杀范围、时间安排、防制措施及相关要求
关于开展消杀蚊蝇工作的通知
常新爱卫[2012]4号
各镇、街道爱卫会,区有关部门:
为落实城市长效管理措施,做好夏秋季蚊蝇消杀工作,为市民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区爱卫会决定从5月2日起至10月底在全区范围开展消杀蚊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杀范围:
1、各镇、街道的建成区内居(村)民住宅区及辖区内各单位室内外环境,公共绿地、河岸、窨井、公共厕所、垃圾收集房、垃圾中转站和下水道周围等。
2、区内宾馆、饭店、餐饮业、食品生产加工业、商场超市、机关、学校、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重点场所。
二、时间安排:
5月2日至10月底为夏秋季消杀蚊蝇阶段。
三、防制措施:
(一)环境治理: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环境卫生整治,重点加强对垃圾、粪便及废弃物等蝇类孳生地的清理,减少蝇类孳生场所。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容器保持密闭且定期清洗,不遗留散在暴露垃圾;公厕要定时冲洗,保持清洁;食品加工制售行业要及时清运处理下脚料,定时清扫,泔水、腐烂动植物等废弃物要封闭放置,及时清扫处理;集贸市场经营禽、肉、鱼等摊位要有固定密封垃圾存放容器和冲洗设施。同时,要对各类水体,特别是建筑工地、公园、废品收购站、车辆修理店居民房前屋后的盆罐等积水进行清理;农村要重点加强对稻田、养殖场与臭水塘、沟渠等场所蚊虫孳生地的管理。
(二)物理防制:
不断完善重点单位的防蚊蝇设施,如纱窗、纱门、风帘等,室内尽可能采用物理灭蚊蝇方法,如:灭(诱)蚊蝇器(灯)、诱蝇笼、粘蝇条、蝇拍等。
(三)化学防制:
为了保证消杀蚊蝇效果,室外场所主要使用化学杀虫剂进行外环境消杀,要注意消杀药物的使用方法,避免因使用不当而导致抗药性的产生,尽可能减少杀虫剂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不利影响。
四、相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消杀蚊蝇工作,把除害消杀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结合城市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和行业特点,认真组织辖区内各行业各单位扎实有效地开展消杀蚊蝇活动,把蚊蝇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二)各行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常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认真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1、城管环卫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压缩站、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房、公共厕所、果壳箱等卫生设施的卫生管理和药物消杀工作,清除四害孳生场所。
2、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拆迁工地的管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临时水冲厕所,及时清除暴露垃圾,填平污水沟塘。要重点加强对工地食堂和工人住宿区的管理,完善防蝇设施,组织开展消杀工作,确保工地环境卫生和蚊蝇密度达到标准要求。
3、园林和其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行道树和公共绿地的虫害防治与日常管养工作,使虫害防治与消杀蚊蝇工作起到互补作用。
4、农贸市场主办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各项卫生保洁制度,使各类废弃物做到密闭收集和日产日清。同时,要完善防蝇设施建设,并规范使用。商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确保市场整体环境卫生以及蚊蝇密度均能达到标准要求。
5、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及《江苏省城市四害密度监测技术方案》的要求,做好蚊蝇防制的监督和监测工作,重点加强对“五小”行业和单位食堂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行业的除害消杀水平。
6、各级爱卫办要认真组织协调区域内的消杀工作,安排好消杀蚊蝇药品和器械、技术培训以及检查督促工作,做好消杀员职业防护工作。同时,对重点单位和场所的消杀蚊蝇工作要进行技术指导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科学合理的灭蚊蝇方法,更加有效控制蚊蝇密度。
7、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全区统一要求,组织开展小区范围内的蚊蝇消杀工作。
8、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切实抓好卫生管理工作,注重卫生设施建设,落实卫生管理制度,重点抓好本单位食堂、垃圾箱和厕所的消杀。同时,要进行全面大扫除,彻底清除单位内部卫生死角,落实专人负责单位内的消杀工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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