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 为积极促进全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同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65号)中关于建立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2012-2013学年度继续开展区内教师交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流方式及数量 保持上学年按就近区域划分的14个联盟不变(见附件1)。各联盟内学校按不少于局下达的专任教师和骨干教师应交流数组织进行联盟内校际交流(详见附件2)。 二、交流对象 (一)列入交流范围的是除校级领导之外的专任教师和骨干教师。专任教师是指按照教师职称核定工资,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骨干教师是指获得区以上专业称号的教师。 (二)交流对象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 1. 1967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2. 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 2011-2012学年度未参加交流(已参加交流的教师,如个人希望继续交流的,也可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 三、交流时间 2012-2013学年。交流期满后,根据个人申请和学校工作需要,也可延长交流时间。 四、交流教师的管理和考核 1. 交流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派出学校,党团员组织关系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2. 交流期间,管理和考核以接收学校为主,派出学校配合。派出学校应指定一名组长,及时向双方学校反 映交流教师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状况。年度考核时,交流教师列入派出学校指标,派出学校应合理分配优秀等次和合格(嘉奖)名额,由接收学校提出等次建议,两校会商后确定。 3.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接收学校的有关政策执行,纳入接收学校考核发放。派出学校和接收学校需做好工作月份计算等的衔接工作。 4. 交流教师每学期撰写一篇学习心得体会,学年结束时撰写一篇关于交流工作的述职报告,分别报送派出学校和接收学校,同时将考核鉴定表(附件5)报局组织人事处存入个人档案。 五、相关政策 1. 原则上,接近45周岁、在本校工作时间较长的教师先交流。 2. 列入本学年交流的教师,如遇怀孕、产假、家庭等特殊情况,可通过个人自行协商或学校协调,由本学科其他教师先交流,本人则顺延至下学年。 3. 学校派出和接收的交流教师原则上数量和学科要对等,部分教师富余的学校可适当增加交流教师数量。 4. 交流对象确定后,一律不得擅自更改,以确保交流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5. 列入交流对象的教师必须遵守交流规定,否则,年度考核将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6. 对于交流期间表现优秀的教师,在晋升职称、岗位聘任、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 六、工作要求 6月25日,各校组织发动,宣传有关政策。 6月30日前,各校对符合交流基本条件的教师进行认真梳理,确定本学年交流教师初步名单。 7月16日前,由召集学校牵头,会同联盟内的其他学校商量确定本学年交流教师名单,各校将《新北区2012-2013学年交流教师汇总表》(见附件4)纸质版1份报局组织人事处,同时将汇总表和专任教师情况简明表(见附件3)的电子版报daily1996@163.com邮箱(局组织人事处李燕); 7月31日前,学校做好交接工作,交流教师参加接收学校的活动。
附件: 1.新北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联盟 2.新北区2012-2013学年度教师交流名额分配表 3.学校专任教师情况简明表 4.新北区2012-2013学年交流教师汇总表 5.新北区教师交流鉴定表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