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畜牧兽医站: 近日,农业部印发了《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以下简称《禁令》),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动物检疫由镇政府负责管理,区农业局负责业务指导”的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宣传。各镇畜牧兽医站要充分认识当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危害和实施《禁令》的重要意义,认真梳理、明确各镇畜牧兽医动物检疫工作的职责和监管任务,将《禁令》要求与职能职责的履行和工作考核紧密结合,切实落到实处,并将其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常抓不懈。要立即组织动物检疫人员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张贴《禁令》,展开讨论,所有动物检疫行政执法人员要牢记《禁令》要求,自学规范执法行为。 二、强化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纠。各镇畜牧兽医站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自查整顿,对畜牧兽医检疫执法队伍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治理,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日常监管,营造检疫执法管理的良好氛围,坚决杜绝检疫监管执法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尤其要结合我区动物检疫管理体制实际情况,切实履行职责,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制,确保畜牧兽医检疫执法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三、自觉接受监督,维护自身形象。各镇畜牧兽医站要充分利用政务网站、公示栏等宣传手段,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动物检疫执法人员的监督。要自觉遵守《禁令》要求,在执法监管和指导服务中,争先创优,切实维护动物检疫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为加强对全区动物检疫等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我局设立群众监督举报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519-85191701。
附件: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附件:
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一、严禁只收费不检疫; 二、严禁不检疫就出证; 三、严禁重复检疫收费; 四、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五、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 六、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违反上述禁令者,将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禁令自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