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现将《2012年新北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2012年新北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2012年新北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1:
2012年新北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关于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苏环办[2012]3号)及《关于印发深入开展2012年常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常环监察[2012]23号)要求,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监督力度,着力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我区结合当前工作实际,2012年继续在全区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加速年”和“坚持不懈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抓改革、促和谐”的工作部署,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污染减排重点行业执法监管,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有力推进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
深入开展以电镀、涉铅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督,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辖区内的重金属企业进行更加细致的排查,实施“六个一律”的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将排查整治情况于2012年6月25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区内电镀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审核和应急预案编制等信息。
继续巩固2011年铅蓄电池行业全面整治成果,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速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防治污染反弹。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或自行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移送有关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停产整治或自行停产的,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并进行验收公示,严禁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对在建企业要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核准试生产。
(二)全面排查和整治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
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全面排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和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将与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对涉嫌环境犯罪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对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消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
全面排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超处置能力接受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责令限期治理。
(三)继续加大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力度
加强对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镇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升级改造;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撤销或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制订、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努力使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其中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还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5月)
确定我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进行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8月)
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于2012年6月15日前汇总后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10月)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为迎接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督查做好相关准备。
(四)总结阶段(11月)
认真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更新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于2012年11月15日前汇总后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落实环保专项行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转移、移交、移办制度,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项目审批(核准)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检查机制,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要把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手段,切实提高企业法人环境保护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要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督查督办力度
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力度,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持续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查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要继续挂牌督办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强化督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和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开展后督察。
(四)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要牢牢把握环保舆论宣传的主动权,结合实际,既要敢于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又要在工作中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的艰辛努力,营造社会关注、支持环保专项行动的舆论导向和气氛,争取群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定期发布社会关注的各类环境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要建立环境信息的发布、公告制度,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准确公布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2:
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陆 平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奚小震 区环保局局长
成 员:朱海颖 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吴一平 区司法局局长
刘志成 区信访局副局长
杨 光 区监察局局长
陶文忠 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
房 峰 区安监局副局长
朱 克 区环保局副局长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新北区环保局,朱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
环保 专项 行动 方案
抄送: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 2012年6月7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