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常州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常人社发〔2011〕217号)和《常州市新北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常新人〔2012〕13号)精神,为有效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区教研室、教师培训中心、督导室、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等单位中执行事业工资制度的人员,区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所自行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报区社会事业局、区人社局备案后执行。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确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具体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额/6*4+当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 为了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具有可操作性,经研究对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采取以下方式发放:在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按人均每年7200元的标准提取,提取部分待年终考核后依据考核结果重新分配,提取后剩余部分可按月发放。 每月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单位可在提取后剩余部分中按人均基础性绩效工资比例进行计算后发放。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有关具体发放口径 1、提取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按不低于人均提取标准发放剩余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人员,按不超过人均提取标准的50%发放剩余奖励性绩效工资;因个人原因参加考核不定等次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优秀,合格(嘉奖)的,在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可分别在人均提取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作不超过10%和5%的上浮。 2、提取后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方法。可按当月实际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额/6*4-600的方法计算后发放。 3、工作人员因病、事假而导致当月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按提取后计算出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70%发放;连续病、事假满1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提取后计算出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发放;连续病、事假满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4、因个人责任未完成工作计划或发生工作差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年终应按人均提取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酌情扣除10-30%。 5、有迟到、早退、旷工、上班玩游戏等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年终应按人均提取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酌情扣除10-20%。 6、因工作作风、服务态度、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问题遭投诉,或被主管部门以及特邀监督人员明察暗访发现,经查实的,根据情节轻重,年终应按人均提取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酌情扣除30-50%。 五、其他有关规定 1、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合格(嘉奖)等次人员比例、奖励额度按有关文件规定另行研究确定。 2、工作人员因病、事假而导致当月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岗位津贴按70%发放;连续病、事假满1个月、不满6个月的,岗位津贴按50%发放;连续病、事假满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精神病和癌症病人正常发放。 3、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或因个人原因参加考核不定等次人员的在考核结果审核后分别停发3个月和6个月的岗位津贴。 4、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按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增发放一个月基本工资;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因个人原因参加考核不定等次或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六、今后省市相关部门如对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有规定从其规定。 本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自2012年1月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