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迅速开展“五一”节期间 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镇、街道安委办,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五一”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区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区安委会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一)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各镇、街道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道、省道、乡村公路的检查,加大对非法经营的面包车、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和机动车的超载、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无牌、无证、报废车违法、违章行为的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严格对客运车、班车携带物品人员安全检查,严禁携带危险品上车;加强对公共汽车、单位上下班接送车、校车、搅拌车、渣土车的技术检验检查工作,杜绝带病运行和超载、超速行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认真检查道路的警示标志设置、防护栏设置、危险桥梁、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落实专人负责监控工作,严查酒后驾驶,及时消除隐患。
(二)加强对旅游景点、景区安全设施的检查。区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点、公园、游乐园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导游人员的安全教育,保证游乐设施、交通工具性能良好,督促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的容量,合理安排游览活动和控制游人数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节日旅游安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旅游点各类游乐设施以及特种设备进行重点检查。
(三)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设施的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小旅馆、小作坊、小饭店的安全检查力度,尤其对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的安全防火检查,要落实责任,消除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四)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各镇、街道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建筑施工、教育、卫生、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的重点检查。 突出做好燃气、锅炉安全大检查力度,对人员密集场所煤气、液化气的安装、使用是否可靠,消防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逐一排查,不留死角。
二、检查形式和具体责任分工 这次检查采取自查、专项检查与组织督查相结合。各镇、街道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布置好本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工作。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职责,做到职能部门牵头、部门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具体的牵头部门责任分工如下:
(一)由安监局牵头,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以及职业健康的检查。
(二)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对民爆物品的销售、使用、储存,剧毒品、烟花爆竹运输的检查。
(三)由公安交巡警大队牵头,负责对机动车辆、驾驶员的检查和落实对事故多发路段的监控。
(四)由公安消防大队牵头,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商场市场、“三小”场所、消防重点单位、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单位、设有自动消防灭火设施单位的检查。
(五)由城建局牵头,负责对在建的建筑施工工程等的检查。
(六)由农业局牵头,负责对农机、林场、林区防火的检查。
(七)由经发局牵头,负责对景区、景点、游乐设施、旅游宾馆、饭店的检查。
(八)由质监局牵头,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气瓶使用的检验、检测和检查。
(九)由社会事业局牵头,负责对全区卫生系统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校车的安全检查。
(十)由工商局牵头,负责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的查处。
(十一)由环保局牵头,负责对工厂,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环境检验检测,对污染防治设施和危化品包装物废弃处理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
(十二)由各级政府牵头,负责对辖区的工厂、商贸企业、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的检查和大型经贸、文化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加大打非治违力度,落实层层监管责任。
三、检查督查时间安排
(一)4月23日~5月4日,由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布置督促辖区或管辖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工作,并于5月4日前将节日期间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区安委办,联系人:柏卫俊,联系电话:85163021。
(二)4月23日~5月4日,由区安委办牵头组织全面督查。节后,区安委办通报检查督查情况。
四、检查要求
(一)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从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排查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亲自组织、亲自带头、亲自参与安全大检查工作,认真制定好安全生产检查方案,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领导、人员、行动“三到位”,检查、整改、责任“三落实”。
(三)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过程中,做到检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落实专人负责跟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危险性大,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要采取坚决果断措施,立即停产整顿,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企业(场所)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