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进一步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机关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并严格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聘请外部人员可参与下列审计: (一)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 (二)区属行政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审计; (三)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区属镇(街办)的财政决算审计; (六)其他适宜聘请外部人员参与的审计。 第四条 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组织、透明公开、公平公正、质量监控”的原则。拟聘请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和等级;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二)拟聘请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从业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专业素质较高;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能按区审计机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独立完成相应审计业务,并服从审计机关监管; (三)特定审计事项可以向拟聘请人员或者其所在机构提出除上述条件之外的其他特殊聘请要求。 第五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者事项,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时,应当严格保密管理。 第六条 根据聘请条件区分财务审计和投资审计,建立、健全社会中介机构和外聘审计人员的备选人才库(以下简称备选库)。财务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由局综合监督处向社会公开征聘,应聘的中介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机构基本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以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个人工作业绩情况,经资格审查后进入备选库。投资审计中介机构由区有关部门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实施政府采购后纳入局投资审计备选库。备选库日常维护工作由局综合监督处负责。 第七条 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由综合监督处组织实施。综合监督处组织进入备选库的单位代表、局业务处室负责人及其它相关人员,按随机抽签的原则确定社会中介机构排序。 第八条 业务处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发送审计通知书10日前向综合监督处提交《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申请表》,列明拟聘请外部人员的条件、数量、资格等要求,综合监督处根据事先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排序依次选聘,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选聘名单确定后,由综合监督处及时通知社会中介机构提交拟派出人员的名单和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参审条件或因故放弃应聘的,选聘工作由综合监督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依次选聘参审机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聘请外部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区审计机关支付,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法律、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 聘请外部人员时,应当与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签订聘请协议。聘请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受聘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协议中应列明拟参与审计人员的姓名及其资格条件等信息。 第十二条 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外部聘请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业务处室将聘请人员编入项目审计组,聘请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和主审。 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业务复核和考评,相关处室应当加强对聘用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其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进点前,受聘的外部人员应当接受区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的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以及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和廉政建设规定的教育,并签订《聘用人员廉政建设承诺书》;受聘的外部人员所在机构应当与区审计机关签订《审计项目聘用人员单位廉政建设责任书》。 受聘的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的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受聘的外部人员应按照区审计机关工作要求从事现场审计,定期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审计进度。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并提供审计证据,严禁聘请人员单独与被审计单位接触。 第十六条 受聘的外部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将参与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和电子的取证材料、工作底稿、业务文书等审计材料全部移交审计组,并按要求对电脑中相关资料进行处置,不得私自处理或保留。 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的相关资料和结果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项目业务处室按聘请协议和日常考勤情况,负责对受聘的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质量和履行聘请协议的情况进行考评,并填写《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情况考评表》,投资审计项目还应征求建设单位考评意见。考评考勤情况送综合监督处备案,作为费用结算、续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综合监督处据此调整备选库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受聘的外部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受聘的外部人员参与审计的项目出现行政复议、听证、诉讼等事项时,受聘人员应按要求参与复议、听证或应诉,并对相关的审计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受聘机构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相应处理处罚并从备选库名单中剔除: (一)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三)聘用期间从事与受聘工作无关的业务或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五)违反审计工作纪律、廉政规定和回避规定的; (六)拒绝接受审计机关管理和监督的; (七)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三次无故不应聘,或者应聘后无故放弃参加审计项目的,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将该单位从备选库中剔除。 第二十条 区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做出处理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聘请外部人员相关职责的; (二)通过聘请外部人员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要求受聘人员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新北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新北区审计局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常新审发〔200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