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盛(常州)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2年8月12日递交的《关于设置朗盛(常州)有限公司医务室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你单位实际情况,同意你单位设置医务室。请收到此批复后,按要求及时向我局提交材料。 此复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