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新北区财政局
常州市新北区慈善分会办公室
常新人〔2012〕67号
常新财预〔2012〕2号
常新慈办〔2012〕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慈善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各镇、街道民政办、财政分局、慈善协会(基金会):
近年来,我区慈善事业蓬勃发展,各类慈善组织规模不断扩大。为进一步规范慈善资金的管理使用,切实发挥慈善资金扶危帮困的作用,提高慈善救助实效,不断推进我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如下管理意见:
一、募集资金管理
各镇、街道慈善协会(基金会)募集慈善资金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坚持捐赠自愿原则,依法组织募捐活动,筹集社会慈善捐赠资金。
1、根据慈善救助的需求和国家政策要求,制订区、镇(街道)慈善组织全年募集资金计划,有组织、有目标、有安排开展各种捐赠活动。
2、各镇、街道慈善协会(基金会)应建立健全募集台账,全面、准确地记载捐赠对象、类别和数额,详实反映慈善捐赠资金募集情况。
3、各镇、街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协会(基金会)在收缴慈善捐赠资金时,应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实行专据专用,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慈善捐赠收据。
4、各镇、街道慈善协会(基金会)接收的慈善捐赠资金应实行专户储存,除实施慈善救助项目外,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从慈善金专户划转资金。
二、救助资金管理
各镇、街道慈善协会(基金会)应坚持“慈善为民、服务为本、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工作原则,组织开展各项慈善救助活动。
1、救助范围
本区、镇(街道)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人群、特困优抚对象、特困残疾人、突发事件对象;本区、镇(街道)社会公益机构以及其它符合慈善救助规定的对象。
2、救助内容
对符合救助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六个方面慈善救助(简称“六助”):慈善助医、慈善助残、慈善助困、慈善助老、慈善助学、慈善助灾。
3、救助形式
突出直接救助、货币救助,所有救助资金都必须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对社会公益性机构的慈善救助主要采取资助采购基本生活设施和生活用品。定向捐赠的救助,根据捐赠单位或捐赠人意愿实施救助。
4、救助程序
(1)区级慈善资金救助:
由区慈善分会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救助项目建议,经分会常务会议研究后组织实施。救助项目分为机构救助项目和个人救助项目。对申请救助的社会公益机构,由该公益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慈善分会审批(民办公益机构经所在镇、街道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慈善分会审批)。
对符合救助范围规定要求的个人,经其本人(户主)申请,经所在村委、社区居委张榜公示后并签署意见、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慈善总会审批。
(2)镇、街道慈善协会(基金会)慈善资金救助:
参照区慈善分会项目慈善救助程序,相应落实审核审批程序。
三、资金监管
1、各镇(街道)慈善协会(基金会)实施的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接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定期审计和检查。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对全区慈善资金的募集和资金管理使用作具体业务指导,并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对全区慈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各镇、街道慈善协会(基金会)每季度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上报一次救助项目、资金、名单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3、区慈善分会、各镇、街道慈善协会(基金会)应定期向社会公示慈善资金管理使用,接受捐赠人、受助对象和社会群众的查询监督。做到公开救助、公正救助,增强慈善经费管理使用的透明度。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 慈善资金使用管理意见
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16印发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