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新北区财政局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常新人〔2012〕54号
常州市新北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各镇、街道民政办、财政分局、合管办:
为了对困难群众实施有效的医疗救助,促进我区医疗救助体系的完善,根据江苏省民政厅等四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快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助〔2012〕7号)和《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民政规〔2011〕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救助办法。
第一条医疗救助是指区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持有本区户籍的困难群众,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所实施的专项救助。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是指具有本区户籍且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救助对象):
(一)五保对象、孤儿;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减职工);
(五)特殊困难残疾人;
(六)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困难对象);
(七)特困职工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特困职工);
(八)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伤病及伤病后遗症复发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医疗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擅自就医、自购药品等原因发生医疗费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经认定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四条医疗救助形式:
(一)五保对象、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殊困难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经费由财政全额给予补贴;
(二)医疗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到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参照区政府《关于印发新北区卫生惠民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新政[2009]9号)文件精神,享受“十免十减半”优惠政策;
(三)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后,再给予医疗救助。
(四)下列情形,不重复享受本办法救助。
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患者,其医疗救助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2、终末期肾病患者和宫颈癌、乳腺癌患者,其医疗救助按照《常州市新北区提高农村居民终末期肾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办法》(常新社卫〔2011〕51号)和《常州市新北区提高农村居民乳腺癌、宫颈癌医疗保障水平实施办法》(常新社卫〔2011〕52号)执行。
3、精神病患者,其医疗救助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力度的通知》(常新政[2010]138号)执行。
4、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医疗救助对象在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仅限镇、街道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在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7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00元。
(二)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上述门诊医疗救助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年门诊专项补助费600元。其中,孤老重点优抚对象、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就医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符合医保规定的享受100%补助。
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结付后,住院起付线全额及个人自付的医保可报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五保对象、孤儿、孤老重点优抚对象、因伤口复发的七级(含)以下残疾军人,给予全额救助,不设封顶线;
(二)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伤病及伤病后遗症复发的,按照不超过封顶线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三)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精减职工、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超过封顶线标准给予70%救助;
(四)低保边缘困难对象、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按照不超过封顶线标准给予55%救助;
(五)医疗救助对象在市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按新农合转诊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享受本医疗救助政策。
(六)医疗救助封顶线标准为25000元。
第六条区建立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基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筹集等多渠道解决。
(一)由区、镇(街道)两级政府按当年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安排的医疗救助统筹经费,2013年,区、镇(街道)分别按每人30元标准统筹;
(二)区、镇(街道)两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其他医疗救助经费,包括对资助参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分别给予50%的补助,以及镇(街道)财政对重点优抚对象另行发放的门诊专项补助。
(三)上级下达的医疗救助经费;
(四)区慈善资金转入及专项捐赠收入;
(五)区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取的医疗救助经费;
(六)其他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合法收入。
第七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正,坚持个人自付、社会互助与政府救助相结合,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卫生惠民政策的有效衔接,实现服务平台共用,结算支付与医疗救助同步,监管及时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做好对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发证和动态复审工作,配合做好参保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救助对象的参保工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与医疗救助待遇的衔接工作,做好与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的结算工作,并负责落实相关卫生惠民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增救助对象,尚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应当办理参保手续和医疗救助登记手续,自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经有关部门动态复审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当年度可继续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次年起不再享受。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医疗机构和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费用及医疗保险费用的监管,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信息互通机制,做到资源共享。应当认真做好救助对象的认定与年审工作,于每年12月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名单抄告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与区财政局每季度结算一次。
第十条医疗救助对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费用,依法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州市新北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常新政办〔2009〕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05〕7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救助办法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 困难群众医疗补助办法
抄送:市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9月18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