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各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开展人民调解活动,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现将司法部制订的人民调解文书制作指引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调解 文书 通知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2月20日
共印20份
人民调解卷宗文书制作指引
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及卷宗整理工作,按规定格式、装卷顺序制作调解卷宗,确保上交的卷宗材料齐全,装订规范,符合质量要求。
一、总体要求
1、人民调解卷宗必须包括人民调解格式文书中的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其它格式文书根据需要制作入卷。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整齐,及时归档,长期保存。
2、简易调解案件必需制作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3、每件调解案件必需填写《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且数量应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内调解案件数量对应统一。
4、文书制作应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或钢笔工整书写,有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尽量采用电脑打印制作。
5、卷宗应装订整洁,标示页码,文书用纸统一采用A4纸张。
6、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记录员应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逐步掌握使用法律规范用语,增强准确规范表述的能力,争取在文书表述的规范性上不断提高。
二、文书制作指引
(一)卷宗封面
“调解卷宗”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所涉所有文书立卷归档的总称。作为卷宗的封面。
1、“调解卷宗”上方栏目——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全称,与印章保持一致。如“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2、“卷名”——填写纠纷双方当事人姓名+纠纷类型,如“ΧΧ与ΧΧ之间合同纠纷”。
3、“卷号”——填写简称+年份+号数,如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应填写“常新新桥民调字〔年份〕某某号”的格式;专业调委会在“民调字”前标注简称,如常州市新北区涉检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常新涉检民调字〔年份〕某某号”。该卷号与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相对应。
4、“人民调解员”——填写具体负责调解的人民调解员的全名。如有多个人民调解员一起调解可以全部填写,也可以填写主要人员。
5、“调解日期”——填写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当天的日前。
6、“立卷人”——填写装订卷宗的人员全名。
7、“立卷日期”——填写卷宗装订完成当天的日期,一般应在回访结束后十五天之内。
8、“保管期限”——遵循档案管理规定,人民调解卷宗的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短期卷保管期限为5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10年。
9、“备注”——需要注明其他情况的可以填写。
(二)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一起纠纷立卷归档时卷内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目录,供查阅卷宗时检索使用。
卷宗装订顺序原则上按文书发生时间顺序排列,一般依次为: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证据材料、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司法确认有关材料、卷宗情况说明、封底等,允许作合理变动。
“页号”为文件在卷宗的顺序页码,如果一份材料不止一页,应采用如“3~8”的格式标明。统一标注在每页的右上角。
(三)人民调解申请书
“人民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
1、“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2、“纠纷简要情况”——指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存在的争议。
3、“当事人申请事项”——相对于“纠纷简要情况”是独立的,其内容要突出申请人希望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事项。
(四)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或者主动调解纠纷的简要记载。
1、“纠纷类型”——按照省司法厅《关于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报表的通知》(苏司通〔2011〕52号)中“纠纷类型分类情况”的要求填写,共划分为十九大类:征地拆迁纠纷、企业改制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环境污染纠纷、农民工纠纷、土地承包纠纷、物业纠纷、消费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邻里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赔偿纠纷、合同纠纷、生产经营纠纷、村务管理纠纷、计划生育纠纷、其他纠纷。
2、“案件来源”——直接选择打√。
3、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由各方当事人和登记人签名。
(五)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
1、“参加人”——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
2、“被调查人”——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
3、“记录”——采用问答式记载。在调查记录的开始一般应记录调查人告知被调查人自己的身份和意图。记载被调查人针对调查的事项所做的真实陈述时,应力争将原话记录下来。调查记录形成后应给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如果被调查人要求对笔录进行补正的,要当场进行补正。
4、“签名”——调查记录经确认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
(六)人民调解记录
“人民调解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
1、“当事人”——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
2、“参加人”——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
3、“调解记录”——调解记录应真实、简练。可以采用对话或问答形式,如实归纳记载各方发言。记录形成后应给双方当事人校阅或向双方当事人宣读,如果被调解人要求对笔录进行补正的,要当场进行补正。
4、“调解结果”——可直接选择对应项打√。
5、调解记录经确认后,由当事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七)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书面证明。
1、“编号”——填写简称+年份+号数,如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应填写“常新新桥民调字〔年份〕某某号”的格式;专业调委会在“民调字”前标注简称,如常州市新北区涉检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常新涉检民调字〔年份〕某某号”。该卷号与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相对应。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
4、“协议”栏——应填写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内容,特别要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
5、“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尽量详细明确,避免因履行协议的方式、期限不明确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6、协议书份数——各方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7、当事人签名、盖章——必须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签名并盖章,如无私人印章的,则应按手印。当事人不能到场签字的,可以委托他人签字,但是必须有明确的授权或委托手续。
8、由参加调解的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主持该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同时,填写达成调解协议当天的日期。
(八)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是纠纷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口头协议主要内容的记录。
6、口头协议登记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载明填写日期。
(九)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记录。
1、“当事人”——填写被访问的当事人的简要情况。
2、“调解协议编号”——填写回访所涉纠纷调解协议书编号。
3、“回访事由”——填写纠纷名称。
4、“回访情况”——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
5、“回访人”——是指开展回访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签名。
(十)卷宗情况说明
对案件卷宗制作情况进行的必要说明。
(十一)封底
封底是卷宗的末页。封底由立卷人、审核人共同签名。并填写立卷日期。
(十二)关于“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是指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十三)关于“司法确认有关材料”
司法确认有关材料是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有关材料。
三、“人民调解卷宗”的装订要求
(一)装订时间期限。为防止相关材料的遗失,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回访记录”完成以后的十五天内,或者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经公安机关移交、审判机关委托以及政府部门指定调解的纠纷,达成协议书以后的三十天内,将调解该纠纷事项的各项文书材料收集整理成卷宗档案(以下称“卷宗档案”)。“人民调解卷宗”实行一事一卷,不能多事合订成一卷。
(二)装订方法。卷宗封面、封底将卷内材料相夹,以右边及下边整齐。左边为装订位置,采取三眼一线式装订,各眼间距为5-6cm。装订线用细棉索线。装订线在卷宗背面打结,用白纸裁条将打结的装订线封贴,骑缝处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加封。
(三)装订规格。“卷宗档案”统一为A4规格。封面使用黄褐色硬质纸,封底使用同色硬质纸。小于A4规格的纸质材料(包括调解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证据),可以将其粘贴A4规格的纸质材料上面;大于A4规格的,可以折叠成A4规格,注意在左边预留装订线的位置。
(四)装订顺序。卷宗装订顺序原则上按文书发生时间顺序排列,一般依次为: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证据材料、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司法确认有关材料、卷宗情况说明、封底等。
(5)编写卷内页码。“卷宗档案”制作完成后,应当在卷内材料各页右上角编写页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