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法律服务所:
按照省厅的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开展2012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和注册工作内容
今年的年度检查注册工作,将结合省级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要求,重点检查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的组成、合伙章程和协议的执行、内部管理运行情况、财务收支和资金留存、以及参加法律服务专项活动等情况,不断推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健康发展;检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情况,遵守《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业务工作开展和办理“两险”等情况,通过检查工作,不断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不断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规范化建设。
二、检查和注册工作程序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自查,并向区司法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二)区司法局负责对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对未通过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建议暂缓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规定呈报相关书面材料。
(三)市司法局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将年度检查的情况汇总,报省厅备案。结合省厅规范化创建活动,对照要求,及时对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所限期整改。对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检查,提出注册建议和意见,于3月29日向省厅呈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有关材料。对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和建议暂缓年度注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报书面材料上报省厅审核。
三、工作要求
1、增加责任意识。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注册工作,是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监督管理的需要,更是保证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和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提高对年度检查和注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开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和“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主题实践活动的开展,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扎实做好这项工作。
区司法局会根据年度检查的重点和要求,组织人员对所辖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逐所、逐人、逐项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
2、认真组织实施。各镇(街道)法律服务所要认真组织和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学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以及省厅《江苏省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创建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对照规定,自行整改。区司法局会根据年度检查的重点和要求,组织人员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
3、表格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按每人3份填报(附件1),《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登记表》按每所2份填报(附件2),《2012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2012年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情况汇总表》(附件4),附件4中“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一定要写全称,准确填写,经各镇(街道)法律服务所盖章后上报区司法局。注册、暂缓注册、变更、遗失补证、申请执业等相关情况须在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情况”栏中注明。
4、申请执业变更。执业变更人员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报送材料,材料齐全方可办理。执业变更人员需填报《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每人2份),并附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和财务结算完毕、案件全部办理完结的证明,以及与现应聘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5、新证申领。对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在申领新证时,按有关文件要求报送材料(见附件5),材料齐全方可办理。执业证内容填写和证号编制由省厅统一进行。
“更换补发”“执业变更”和“申领新证”等属于“权力阳光运行”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的要求,事项的申办、受理、审批等行政许可环节全部置于网上公开运行,实行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工作机制。
6、会费收取。因我市即将成立常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协会,届时将收取个人会费和单位会费(其中包括省基协个人会费300元/人,单位会费1200元/所),本次会费收取标准待市基协成立后另行通知。
联系人:钱益东 陈亦凯 联系电话:85163039,
传真:85110148。
附件: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
2、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登记表
3、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情况汇总表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情况汇总表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材料列表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司法 基层法律服务 检查 注册 通知
常州市新北区司法局 2012年3月5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