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新北区新型政府法制监督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0日
常州市新北区新型政府法制监督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常州市新北区新型政府法制监督系统的顺利运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根据《江苏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政府法制监督系统建设规范》、《常州市新型政府法制监督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常州高新区“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北区新型政府法制监督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是指在新北区“三合一”网络平台上加载部署的,对行政权力实施网上政府法制监督的信息系统,包括行政权力数据库维护管理、规范性文件监督、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复议应诉监督以及其他网上法制监督等功能。 第三条 各进网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用本系统开展政府法制监督各项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系统的维护管理,并对全区行政权力运行实施网上法制监督。 区各部门法制人员协助做好本系统的维护管理,并对本部门行政权力实施网上法制监督。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监督
第五条 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编制通知要求,通过本系统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本年度拟提请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项目,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通过本系统向区各部门反馈审核情况。 第六条 区各部门在完成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任务后,应当通过本系统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送审报告、送审文稿、起草说明以及按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由区政府法制办通过本系统进行审核,经审核并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纳入规范性文件数据库进行管理和公布。 第七条 区各部门自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通过本系统开展文件起草、审核、审议通过等工作。 第八条 区各部门按规定将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区政府报送备案的,应当通过本系统进行,区政府法制办通过本系统进行审核和备案处理,并将审核备案结果向报备单位反馈,报备单位应当对反馈情况进行确认。 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纳入规范性文件数据库进行管理,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章 行政执法主体与人员监督
第九条 区各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应当通过本系统录入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主体的有关信息,包括主体名称、所属部门、主体性质、主体类型、主体依据、地址、联系电话等,拥有的行政执法权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还应制定并报送本部门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行政执法主体库应与该主体所有行政权力信息、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等进行关联。 第十条 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本系统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信息进行维护、管理,以执法证件信息为核心,包括证件申领、注册、换证、注销等,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进入数据库。区各部门还应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记入数据库。 第十一条 区各部门应当按要求将本部门领有国家部委核发执法证的人员信息通过本系统报送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备案,并对此类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进行维护、管理。
第四章 行政执法行为监督
第十二条 区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规定要求15日内通过本系统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区政府法制办通过本系统进行备案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报送单位进行反馈。对于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案件,可以发起督办。 第十三条 区各部门应当按要求通过本系统于当年7月份上旬、次年1月份上旬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本部门行政执法半年度、全年汇总统计情况,区政府法制办审核汇总后,定期向市法制监督系统报送。 第十四条 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本系统对本部门进网行政权力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全过程法制监督,区政府法制办可以通过本系统对所有进网行政权力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全过程法制监督。 监督人员发现行政执法办件可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解释,相关行政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认为行政执法可能存在过错的,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发出整改通知,相关行政机关应在限期内整改。 对于同一办件同一问题监察部门已实施电子监察的,不再进行网上法制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复议应诉监督
第十五条 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本系统开展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工作,包括被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和被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按流程开展收案、答复(答辩)、应诉等工作,按要求录入或上传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各类信息,包括当事人信息、答复(答辩)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审理情况、复议(判决)结果等。确实不能通过本系统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应当报区政府法制办批准。 第十六条 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本系统开展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汇总工作,定期汇总并填报本部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情况,由区政府法制办审核汇总后定期向市法制监督系统报送。 第十七条 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本系统对本部门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信息进行维护管理,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纳入行政复议应诉人员数据库进行管理,并报送市法制监督系统。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区各部门应当确定网上法制监督工作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每个工作日至少登录一次本系统,处理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开展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有关制度。 区各部门登录和使用本系统开展工作的情况,纳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考核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行政权力数据库的维护管理,适用《高新区“三合一”网络平台行政权力数据库维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予明确的其他事项,适用《常州高新区“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常州高新区“三合一”网络平台使用维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8月4日由常州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发布的《常州高新区“三合一”网络平台法制监督暂行规定》(常开办〔20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