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将《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3年8月21日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是指根据财政效率原理,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从预算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执行绩效跟踪、项目完成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整个过程实施评价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区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职责: (一)研究制订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 (二)审核区预算部门(含单位,下同)专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标准,组织实施绩效评审论证; (三)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区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四)建立包括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库、行业标准值库、第三方中介库、专家库、项目绩效等级评定库、组织工作等级评定库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 (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 (二)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撰写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申报材料,配合区财政部门制定绩效指标; (三)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项目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四)配合区财政部门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根据绩效目标适时调整项目实施进程和用款进度,确保项目按照预定绩效目标完成; (五)收集整理、汇总分析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材料,对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提交自评价报告; (六)配合区财政部门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和重点评价; (七)落实整改意见,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改进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八)对本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监管; (九)应当履行的其他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织、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专项支出; (二)财政预算安排总额不满500万元,但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具有较强代表性的专项支出; (三)区级财政补助镇(街道)的专项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编制情况与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设定情况; (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施进度; (三)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效果及存在问题; (四)财政专项资金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 (五)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环节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设定。区预算部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当根据财政效率原理,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提交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计划组织实施绩效评审论证,作为安排专项资金的依据; (二)绩效跟踪管理。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安排、绩效目标、国库管理规范等,对区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跟踪管理,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按照序时进度严格财政资金拨付。区预算部门依据工作职责,配合区财政部门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围绕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改进管理; (三)绩效评价。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区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围绕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计划,对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标准,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效益、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考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十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一)制订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计划; (二)审核区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申报材料,组织实施评审论证,提出审核意见,作为年度预算安排、年度预算调整、进入部门预算项目库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实施区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 (四)在区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和重点评价的区预算部门及项目,并组织实施; (五)提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意见,根据评价结果,改进预算管理,动态调整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系统; (六)依法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公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向有关部门提出绩效问责建议。 第十一条 区预算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一)编制年度预算和追加预算时,编写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配合区财政部门制定绩效指标,随同预算编制材料一并报送区财政部门; (二)按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并配合区财政部门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 (三)在预算执行结束后3个月内,分析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自评价报告报送区财政部门备案; (四)配合区财政部门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和重点评价; (五)对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指标是衡量和评价专项资金预期达到的效率、效益、效果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工具。绩效指标设定以评价对象和内容为基础,坚持定量为主、定性为辅。专项资金绩效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反映财政政策实施情况、收支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支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由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二)个性指标反映预算部门行业特点,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预算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以及综合评价法等。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在实施评价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评审论证、绩效自评价、再评价和重点评价,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第三方评价。第三方评价专家、中介机构统一在区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介机构库中选聘。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量化评分与定性评级相结合。量化分值一般为百分制,等级标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为“优”或“良”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奖励,区财政部门依法根据需要继续安排项目或增加项目预算。评价结果为“中”的,区预算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改进措施。评价结果为“差”的,区财政部门可视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区财政部门应当报请区政府调整或撤销该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重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以专题报告形式提交区政府。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或处分。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