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北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8日
新北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全区住房保障工作,有效解决低收入无房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市区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的实施意见》(常政规[20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区低保无房家庭或者特困无房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保无房申请家庭或者特困无房申请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市房管局和市物价局核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章 申请和核准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一)家庭成员中的第一申请人应具有本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如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区户口的,非本区户口的申请人数应少于或者等于有本区户口的申请人数,且不能作为第一申请人;如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非城镇户口的,非城镇户口的申请人数应少于或者等于有城镇户口的申请人数,且不能作为第一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为低保或者特困家庭(单身未婚人士需满35周岁)。 (三)低保或者特困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根据当年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统一调整,家庭收入中可不计入部分参照市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四)无房且在外租住非直系亲属房屋满一年以上的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原住房已拆迁、出售而导致“无房”的,自出售或者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满5年可调整为无房户。 (2)因离婚而导致“无房”的,自房屋产权变更之日起满5年可调整为无房户。 (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廉租住房申请书》、《新北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三)如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户口不在本市范围内的,除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外,还必须由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未享受过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的相关证明和户口所在地住房情况说明。 (四)区民政局核发的低保证或者区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家庭证。 (五)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内所拥有的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证明,包括家庭成员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资产性收入证明: (1)申请家庭成员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需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后提供制式工资单,并加盖劳资专用章或者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或者无业的,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审核确认,加盖公章,并出具养老保险交纳证明(申请人的养老保险交纳情况可在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自助服务大厅上查询后打印)。 (3)申请家庭成员属个体经营者的,由个体劳动者协会确认盖章,并提供养老保险交纳证明。 (六)无房情况证明,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由市房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2)由户口所在地(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房管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3)提供实际居住地村(居)委出具的租房满一年的居住证明。 (4)提供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需满一年以上)、房东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因原住房已拆迁、出售或者离婚而导致无房的家庭,应当提供相关协议、证明等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申请书》、《新北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城建局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和实际居住地村(居)委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城建局审核。 (三)审核 区城建局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转送区民政局进行认定。区民政局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区城建局。 (四)登记 经审核,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城建局将符合条件的家庭信息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城建局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城建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房源分配 区城建局应当组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参加房源分配摇号活动,摇号结束后发放《实物配租家庭选房通知书》。实物配租对象凭《实物配租家庭选房通知书》到常州市保障房收储管理中心进行房源分配,选定住房后,与常州市保障房收储管理中心签订《常州市社会化收储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区城建局、民政局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在享受实物配租的同时,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形式。 已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申请转为实物配租的,自实物配租开始次月起,停发租金补贴。 第九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不得转让。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通过审核后如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区城建局审核同意而放弃当年选房资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 第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策的家庭,应当于每年7月至11月参加年审,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证、有效的低保证(特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年审前连续6个月内所拥有的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证明。 (三)无房情况证明。 (四)如家庭人口有变动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区城建局,由区城建局会同区民政局进行年审。 第十二条 对年审后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实物配租政策;对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应当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策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未按期办理年审手续,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年审、但在延长期限内未经区城建局审核同意的家庭,视作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年审到期后自动退回实物配租住房,以后不再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策。 (二)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区城建局审核同意,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区城建局审核同意,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策的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处理的,由区城建局按照《常州市社会化收储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城建局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五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由区城建局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房租,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十六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区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