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创新创业载体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提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和个人,按国家、省奖励额度的50%给予相应奖励。 二、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或加速器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获得高一级认定的,按差额奖励。 三、当年新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的,奖励3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奖励1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5万元。上述奖励当年不重复享受,获得高一级认定的,按差额奖励。 五、当年企业获得国家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等项目,且未获得国家经费支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凡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经费扶持的项目,区财政按照上级无偿拨款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匹配,单笔匹配经费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按照上级政策规定的比例进行匹配。 七、企业或个人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后,给予登记费全额资助。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分别奖励5000元/件(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800元/件和500元/件;获得软件著作权的,奖励300元/件;获得PCT(专利合作条约)各国和地区发明专利权的,奖励20000元人民币/件,同一件专利不重复获奖。PCT专利已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奖励的,补足至20000元人民币。 八、对专利年申请量达到30件、50件、8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分别达到10件、15件、25件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在区内注册,区内年专利代理超过1000件且较上年度有提高的服务机构,给予前2名各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年度支付经费超过30万元的重大项目,经审核后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按上年度企业实际支付科研单位合作经费的30%计算,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一项目只资助一次。 十、设立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投入力度,对新引进或建立的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重大创新载体,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十一、根据《关于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常发[2010]30号)精神,凡享受创新型科技园区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 十二、本意见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区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