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安置房建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13年6月8日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安置房建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区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切实加快安置房建设进程,确保安置房建设标准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考核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新北区)对各安置房建设责任单位(包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常高新集团,以下简称建设责任单位)安置房建设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安置房建设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安置房建设前期工作、建筑主体工程、“后九通”施工、竣工交付完成时间、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管理情况等六项内容。 第四条 安置房建设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立项、土地使用权、规划设计总平、建筑设计方案报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招投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或提前开工等手续办理情况。 第五条 建筑主体工程主要包括土建、水电施工和设备安装。 第六条 “后九通”主要包括供电、供水、雨水、污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路灯、技防设施、消防设施、市政道路及小区景观设施和绿化施工等。 第七条 安置房建设竣工交付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已安装独立的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表具;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依法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因土地手续原因而无法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以单位工程实体完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安置房建设期间,建设责任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规范以及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情况。 第九条 对安置房建设项目,区经发局、财政局、城建局、环保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配套、验收等环节要全面实行“绿色通道”服务,依法、高效办理相关事项。
第三章 考核标准与要求
第十条 安置房建设工作考核原则上以立项批复的项目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考核。安置房分期建设的,以区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书中确定的分期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不得超过6个月。前期工作起始时间以区政府与建设责任单位签订的目标任务书确定的时间为准,前期工作完成时间以施工许可证发证时间或以提前开工流转手续最后审批部门批准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实行提前开工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在土地指标下达后6个月内按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办理完土地、规划等相应审批手续。项目已完工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安置房建筑主体工程、“后九通”以及竣工交付总的建设时限:1~7层不得超过18个月,8~18层(含18层)高层不得超过24个月,19层以上高层不得超过30个月。 第十四条 建设责任单位应当落实工程建设质量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支持和配合施工、监理单位争创优质工程,确保安置房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100%。 第十五条 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安置房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安置房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 区城建局会同区监察局、经发局、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对建设责任单位的安置房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评分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区政府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考核工作由区城建局牵头每年组织一次,对建设责任单位当年度竣工交付的安置房项目进行考核,未竣工交付的安置房项目不予考核。 考核工作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办法和考评细则进行量化评分。 第十八条 安置房建设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和绩效奖励,奖励费用从项目代建管理费中列支。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对于考核总分在90~100分(含90分)的项目,按照交付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对于考核总分在80~90分(含80分)的项目,按照交付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对于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项目不予奖励,并按照交付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的标准扣除相应项目代建管理费。 第十九条 安置房建设提前和延期交付实行奖罚制度。 对于提前交付的安置房建设项目,每提前交付1个月,按照交付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费用从项目代建管理费中列支。 对于延期交付的安置房项目,每延期交付1个月,按照交付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的标准扣除相应项目代建管理费。 提前和延期交付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四章 督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区监察局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建设责任单位和安置房建设审批部门进行督查。 督查工作重点围绕安置房建设前期手续的审批和办理、工程进度、竣工验收和交付等重点环节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实地察看、组织抽查、要求建设责任单位和审批部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 对发现的问题,区监察局应当及时向建设责任单位和审批部门发出整改通知。 建设责任单位和审批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督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责任单位和审批部门对安置房建设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因安置房延期交付或交付后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因擅自调整安置房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影响交付使用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将不具备交付条件的安置房交付使用的; (四)非客观因素超过规定时间审批和验收,导致安置房项目建设和交付严重延误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考核工作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城建局、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安置房建设工作考评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