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快培育规模骨干工业企业,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常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区加快培育规模骨干工业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的通知》(常开委〔2013〕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企业上规模 1.培育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分别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 2.培育企业当年入库税收达到1亿元以上、5000万元~1亿元、3000~5000万元的,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3.对达到2015年培育目标的企业,按当年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超过2012年实绩的新增部分,实行50%的奖励。 4.对达到2015年培育目标的企业,按当年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超过2012年实绩新增部分奖励50%的基础上,再对产出强度、工业增加值率、税收贡献率和增加值能耗水平四项指标进行单项奖励。 (1)产出强度。对培育企业亩均产值达到1000万元,按企业当年形成税收地方留成的新增部分相应提高10%奖励。 (2)工业增加值率。对培育企业工业增加值率高于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10%及以上,按企业当年形成税收地方留成的新增部分相应提高10%奖励。 (3)税收贡献率。对培育企业税收贡献率高于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10%~20%,按企业当年形成税收地方留成的新增部分相应提高10%奖励;对培育企业税收贡献率高于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20%及以上,按企业当年形成税收地方留成的新增部分相应提高20%奖励; (4)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对培育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10%及以下,按企业当年形成税收地方留成的新增部分相应提高10%奖励。 5.鼓励培育企业组建市级以上集团,对年度营业收入在30亿元以上的,集团及区内所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以上年度入库额为基数,超基数的区财政地方留成部分,2年内全额扶持企业。 二、兼并重组 6.培育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经批准后可免收相关行政规费。在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时,按照政策的最低标准收取费用。 7.培育企业完成兼并重组后一次性增加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重组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重组后资产交割过程中,兼并方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形成区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返还。 8.对收购国外品牌企业、研发机构、品牌营销网络的企业,收购后技术产品继续服务区内企业的,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对培育企业开展经区政府确认重点推进的兼并重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三、重点项目 10.培育企业实施的重点项目列入全区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并推荐省市重点,优先保证用地以及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供应。 11.优先推荐培育企业申报国家、省和市工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专项资金,并根据下达资金的额度分别给予国家、省级项目50%和市级项目30%的配套奖励。 12.对培育企业经备案(核准)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重大工业项目,当年设备投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入库税收达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获得高一级专项资金支持的,按差额奖励。 四、总部经济 13.鼓励培育企业将总部建在高新区,支持企业在我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支持培育企业扩展功能,设立区域性研发、物流、销售和财务中心。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新设立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和知名企业地区总部与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经认定,其全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3000万元以上,形成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前三年给予50%奖励,后三年给予25%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企业上市 14.对完成整体改组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与三类中介机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辅导、工作协议的培育企业,当年给予10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并正式受理的培育企业,当年给予20万元奖励。 15.培育企业成功上市(在上交所主板,深交所创业板、中小板及境外上市)后,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企业上市所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在区内实施募投项目、兼并重组区内企业)的,若2年内投入占募集资金总额的50%、60%和100%,分别奖励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 16.培育企业上市过程中相关纳税补贴可享受区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 六、科技创新 17.支持培育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培育企业争创国家、省级孵化器、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载体,支持培育企业实施重点科技项目,培育企业可享受区已出台的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 七、人才引进 18.支持培育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引进行业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创业人才及其团队,并享受有关人才引进政策。 八、品牌质量建设 19.支持培育企业积极争创品牌和推进标准化建设,对获得省级以上品牌和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培育企业,享受有关品牌和标准化建设优惠政策。 本意见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1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