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25号)的精神,不断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校车安全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方便学生、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着力创新体制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校车安全工程,确保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享有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或校车服务。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年底,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线路与站点设置更加科学,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所有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都可以乘坐城市公交、镇村公交客车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到2015年年底,我区用于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必须取得校车标牌,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当地公安机关监控平台,同时逐步更新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就近入学、公交优先。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就近入学,减少其上下学交通风险。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把发展公交作为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重要途径。把校车服务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中小学生和幼儿获得校车服务。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将过渡期工作与长远工作统筹考虑,集中整治活动与长效化运作共同推进,多措并举、系统整治,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坚持安全第一,过渡期内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应当基本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坚决取缔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认真落实安全责任,科学确定车辆行驶线路,建立车辆、驾驶人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确保中小学生和幼儿乘车安全。 (三)鼓励专业管理、市场运作。采取有效措施,将提供学生接送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纳入专业管理轨道并办理校车使用许可,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建立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及家长合理分担等多种形式,支持开展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服务。 四、具体任务 (一)优化学校布局结构。根据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未来人口变动情况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有效缩短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路程。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统一规划学前教育资源,方便农村幼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二)完善公交服务体系。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公交线网覆盖面,把发展公交作为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重要途径,通过新辟、改线、延伸等多种方式,科学设置公交线路、班次和站点,不断扩大公交覆盖和服务范围。加强学校周边交通秩序管理,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保障公交车辆有序运营,方便学生上下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要全面掌握学生乘车需求,加强与交通运输和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合理安排上下学时间。 (三)严格校车准入配备。针对过渡期内部分不完全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校车使用的实际,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定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实行车辆户籍化管理,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对依法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等。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坚决杜绝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车辆。研究制定校车购置和更新计划及分年度实施方案,在三年内按计划渐次更换,确保到2015年年底全区所有中小学、幼儿园专门接送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均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 (四)强化乘车安全管理。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核,凡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服务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其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禁止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校车应当进行安全维护,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建立校车安全档案,严格做到“一车一档”,并建立资料共享系统,及时将相关信息、情况分类通报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合理确定校车行驶路线,对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要及时进行整治。推进镇、村道路建设和危桥改造,及时改善校车经过道路的安全通行条件,确保消除安全隐患。加大对接送学生车辆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力度,保障其优先通行权。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中小学生和幼儿,维护上下车和乘车秩序。入园幼儿确需乘坐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客车等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陪送。教育部门应当把校车安全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内容,督促配备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学生乘车安全守则,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人。 五、职责分工 社会事业局:优化学校布局,保证学生就近入学;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及配备等情况;把校车安全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督促配备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人;加强对师生、校车驾驶人、照管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联合公安、交通部门对各校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校车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 公安分局:建立接送中学生和幼儿上下学车辆户籍化管理档案;负责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完善、治理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维护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助审查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加强校车路面运行监管,维护学生上下学交通秩序;会同教育部门做好对师生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负责校车GPS系统远程监管,确保对校车超载超速的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理。 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学生乘坐校车收费标准。负责审定、调整校车服务收费标准,对校车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局:会同社会事业局研究制定学校现有接送学生车辆的更换升级方案,为符合国家校车安全标准的校车出台经费补贴政策,并落实经费筹措渠道。 城建局: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接送学生车辆行驶路段的道路交通安全与防护等设施,确保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通行。 安监局:把校车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主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工商分局:根据政府许可核定注册对象,核发校车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明确其经营范围。 税务部门: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校车安全工程实施。 质监分局:对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校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鉴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相关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接送学生车辆进行管理、监督、协调;配合做好乡村公路的隐患排查、建设与维护。 学校:做好驾驶员、照管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定期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建立校车管理台账,确保校车安全顺利行驶,履行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职责。 六、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部门要把校车安全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做好本地校车安全工程组织实施工作。成立新北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校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校车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二)有序推进工程实施。教育部门要对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准确掌握各类接送车辆数量,全面了解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需求,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工程实施方案或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专人负责联系协调。确保校车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部门要在开学前后等时段集中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加强对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情况的督查,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因实施不力造成学生乘车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实施校车安全工程的现实意义、政策措施及工作成效,引导全社会及学生家长关心、支持和参与校车安全工程,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保障校车安全工程全面顺利实施。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