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成立新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顾问团的性质和职责 法律顾问团由行政管理实际工作者和执业律师等组成,是为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非常设机构。法律顾问团受区政府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区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 (二)对区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三)参与处理涉及区政府的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对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五)依法代理区政府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维护区政府的合法权益; (六)参加以区政府名义签约的涉外和国内重大项目的谈判,并代区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合同和重大项目相关重要法律文件; (七)为区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紧急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八)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九)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培训,向区政府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对区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办理区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法律顾问团的组成 法律顾问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3名,成员11人。团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负责协调、处理法律顾问团的重要工作;副团长由区党政办、法制办、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协助团长工作,受团长委托,处理法律顾问团的有关工作。法律顾问团律师成员由区法制办、司法局在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中推荐后,报区政府审定聘任(详见附件)。 法律顾问团成员的聘任期与每届政府任期相同,可以连续聘任;任期内法律顾问团成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由法律顾问团团长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解聘;法律顾问团聘任新成员时,由法律顾问团团长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聘任。 三、法律顾问团的工作机制 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团的业务指导工作;区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团的联络工作。 法律顾问团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通过调查研究、列席有关会议、审核法律文件、参与商务谈判、起草审查合同、个别咨询、委托代理等形式,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四、法律顾问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顾问团成员接受区政府委托,在办理法律事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和了解有关文件、资料; (二)受区政府邀请,列席区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获得履行区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区政府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事务需要区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顾问团成员在聘任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 (二)忠于职守,维护区政府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细致、高效地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 (四)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除区政府委托以外的其他诉讼或者非诉讼代理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有关规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在名片上或者其他业务宣传材料上印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六)与区政府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附件:1.新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名单(2013~2015年度) 2.新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律师简介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