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有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13年8月22日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有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国有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促进国有投资项目加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国有投资项目采用BT融资建设模式进行投资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BT融资建设模式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授权的国有投资项目建设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建设主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建设主体,项目建设主体按合同约定回购项目的一种融资建设模式。 第四条 采用BT模式融资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当在2亿元以上,回购期不得少于5年。
第二章 BT项目审批
第五条 拟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的项目必须是满足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并列入区年度城乡建设计划,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编制BT模式建设方案,经区工程建设审批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工程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并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项目回购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由区政府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批。 第七条 BT模式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房屋征收(拆迁)和项目土地使用落实情况; (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和投资总额; (三)投资建设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和监管措施; (四)招标方式、招标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与主要标准; (五)BT投资人的基本资格条件; (六)BT招标条件(包括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回购总价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担保和项目移交方式); (七)BT合同的主要条款; (八)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管措施; (九)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计划; (十)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含BT融资成本分析); (十一)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二)管委会(区政府)要求应当包含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BT投资人的确定
第八条 实行BT模式建设的项目,应当由项目建设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 第九条 BT项目可以由分别具有融资优势和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 联合体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BT投资人投标前应当提供投入项目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20%的证明材料,其余资金必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意向书。 第十一条 实行融资与施工同体招标的,BT投资人企业资质应当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且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BT招标投资总额的5%。 第十二条 中标的BT投资人应当在新北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 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建设主体承担的义务。BT投资人应当承担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及时到位的责任,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者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并按约定划入相应资金账户。
第四章 BT项目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当与BT投资人签订书面BT项目合同。 BT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建设工期、施工各阶段的进度、质量标准; (三)BT投资人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有关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包括征地、房屋征收补偿等)的约定;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项目投资预(决)算的构成与审核认定办法,回购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基数、回报率等)的构成和计算办法,回购期限与回购价款的支付方式等; (七)项目投资建设的监管; (八)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九)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十)项目竣工验收; (十一)项目移交条件、移交方式与程序; (十二)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十五)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BT项目合同签订前,应当由项目建设主体将BT项目合同报区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章 BT项目建设管理和各方职责
第十五条 BT投资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和进度等要求。 BT项目采取施工二次招标的,BT投资人应当经项目建设主体同意,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项目建设主体参与招标过程,并对BT投资人的招标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BT项目招标必须实行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制度,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10%,项目建设主体应同时向BT投资人提供工程回购款支付担保。 第十七条 BT投资人不得擅自对建设工程进行转包、分包,如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确需分包的,应当由项目建设主体报区工程联席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但主体工程不得转包或分包。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BT模式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区工程联席会议审查,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主体、BT投资人及其项目公司均不得利用BT模式项目作为担保物为融资方的其他项目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主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BT模式建设方案; (二)负责BT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善资金支付担保法律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为BT投资人正常实施项目创造条件; (三)负责组织BT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工作,参与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四)负责BT项目的洽谈; (五)负责BT投资人报名的资格审核; (六)负责拟订招标文件,组织招投标工作; (七)同中标人签订合同; (八)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等; (九)组织BT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工作; (十)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回购款; (十一)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BT投资人职责如下: (一)负责BT项目的筹资事宜,保证BT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 (二)按照BT项目建设施工图设计、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签订的BT项目合同,负责工程施工,完成合同内全部工程任务; (三)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程序,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四)对BT项目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进度等实施全面管理; (五)负责向项目建设主体按时提供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月报表,负责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项目回购
第二十二条 BT项目工程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BT项目应当接受区财政部门委托的审计单位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项目的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核。审计单位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作为回购总价的计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BT模式建设方案和合同约定,向BT投资人支付回购款。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的,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向项目建设主体拨付资金。回购期内,BT投资人不能影响项目建设主体对BT项目的正常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执行中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BT投资人违规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三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区其他BT模式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城建局会同区工程联席会议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