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区直属卫生事业单位,各托儿所、幼儿园: 为全面贯彻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苏卫社妇﹝2012﹞35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市卫生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完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条件 (一)规范卫生保健室建设 卫生保健室是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工作任务的有效载体。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并取得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的面积、设备设施条件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二)加强卫生保健人员配备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并根据收托儿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医学院校毕业的保健医(护)师(士)职称晋升纳入卫生系统医务人员统一管理。保健员应当取得高中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掌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以及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三)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区妇幼保健所健康检查(附件4),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附件5)后方可上岗。 2.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患有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痢疾、性病、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和其它传染病者必须立即离岗治疗,待临床症状消失、取得区妇幼保健所出具的治愈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接受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上岗证》;保育员应接受基本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托幼机构负责人任职前需经过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儿童保健业务及管理的培训。 (四)改善基础设施和条件 1.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2.根据《工作规范》制定我区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制度,规定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区妇幼保健所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具体评价流程和标准见附件6-9)。 二、认真落实托幼机构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任务 (一)明确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内容 托幼机构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做好卫生保健工作,为儿童身心健康提供保障。具体内容包括: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健康检查、卫生安全检查和卫生消毒等工作制度,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以及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等。 (二)规范儿童健康检查工作 托幼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儿童入园(所)前的预防接种证查验、健康检查以及在园(所)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晨间检查和全日观察。儿童在园(所)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要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相衔接,并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严格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托幼机构应对每一位儿童建立包括入园(所)健康检查表(附件2)、定期健康检查表、预防接种记录、患病情况登记等内容的健康档案。 三、切实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1.卫生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妇幼卫生行业管理,加强监督和指导,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行定期评估制度,不断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 2.教育部门要将卫生保健合格作为托幼机构取得执业资格及评等创优的必备条件,并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内容。 3.区妇幼保健所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 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定期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5.区卫生监督所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 (二)改革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模式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原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卫生保健业务管理的天润幼儿园从2013年3月1日起其卫生保健工作由区妇幼保健所接管。按照《管理办法》及《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附件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上岗证》、《儿童转园健康证明》(附件3)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相关证件由市妇幼保健院统一印发,区妇幼保健所每年年初上报相应需求;各类人员的健康检查表由区妇幼保健所按省卫生厅下发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附件:1.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2.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3.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5.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6.新北区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制度 7.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8.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9.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2013年3月1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