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政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设备采购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增加采购过程中的透明度,有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预防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省卫生厅《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市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医疗设备实施政府采购的意见》(常财购[2004]4号)及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基本装备及医用仪器设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纳入管理的范围 辖区内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基本装备和医用仪器设备,均需纳入区社会事业局统一管理范围。 1.基本装备主要包括交通工具、电梯及其他专用设备、计算机软件及网络工程、办公自动化设备等。 2.医用仪器设备主要包括B超、X光射线设备、内窥镜、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及器械等。 二、采购预算的编制 采购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规模、任务、现状、发展规划和经费情况,按照优先考虑常规设备添置和更新的原则,编制本年度基本装备及医用仪器设备采购预算。各采购单位年度采购预算须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并经所在地政府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于当年4月底前填写年度采购预算表(附件1)报区社会事业局。年度采购预算需变更的采购项目,应编制采购调整预算,并于当年8月底前上报。 三、采购预算的审核和下达 区社会事业局对采购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汇总,拟定当年度医疗机构装备实施补助计划。社会事业局与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给医疗机构和镇(街道)财政分局,作为年度医疗卫生机构实施采购及区、镇(街道)财政补助资金安排预算和下达的依据。采购资金由区镇共同承担,除新建医院的一次性设备投入,区原则上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补贴。 四、采购预算的实施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的年度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按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常新财行〔2013〕43号)文件要求,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采购起点金额以上)的基本装备和医用仪器设备,均需报镇、街道财政分局委托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采购,其中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单件医用仪器设备还须由采购单位组织可行性论证并填写论证表(附件2)。 五、采购设备的验收及使用 1.仪器设备到货前,应作好验收的准备工作。到货后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抓紧安装验收,填写详细的验收报告。进口仪器设备安装、验收,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验收的原始资料应及时归档管理,并按审批权限报送局备案。 2.各采购单位应以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建立仪器设备总账和分户账,并定期由财务、保管和使用人员进行核对,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并逐步实行全区范围内的计算机联网管理。 3.各采购单位要加强对已购置仪器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妥善保管好筹购资料(申请报告、论证表、订货合同等)、仪器设备资料(货物清单、验收记录、产品价格及费用、产品样本、使用和维修手册、线路图及其他有关资料)和管理资料(操作规程、保养及维修记录、计量及质量检测记录、报废情况记载等)。 六、采购的管理及监督 区镇两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事业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加强协调,共同做好我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装备、医用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各采购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基本装备、医用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领导,建立5人以上采购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单位采购计划的制定及采购项目的调研、论证、组织实施等工作。 各采购单位和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程序进行业务谈判,徇私舞弊,干扰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 (2)与供货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属以次充好、价高质次或假冒伪劣的。 (4)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贵重礼品、回扣或有价证券等各种好处费而不上交的。 (5)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货款的。 (6)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逃避上述条款约束的。 (7)采购过程拒绝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意包庇的。 七、资产处置 (一)审批处置 各采购单位资产处置由区社会事业局提出处置建议,并由所在地财政分局实施审批。 各采购单位应对拟处置资产进行盘点,在账实一致的基础上,向区社会事业局提交书面处置申请,区社会事业局现场查验后出具处置建议。各采购单位据此意见,向所在镇、街道财政分局提交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或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由镇、街道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处置。 (二)处置方式 1.各采购单位拟对外出租、出借闲置资产应实行公开招租,出租、出借收益应按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所在镇、街道财政专户。扣除交易佣金、评估费用及税金等,原则上应返拨给原单位用于机构的运转和发展。 2.各采购单位尚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应优先在全区卫生系统内调拨使用,调拨手续可委托所在地财政分局办理。 3.各采购单位确无使用价值的资产应经审批后由镇、街道组织实施公开处置,资产处置净收益由所在镇、街道集中后,统筹用于当地卫生事业发展。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管理意见自动废止。
附件1:常州市新北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年度设备仪器采购预算表; 附件2:常州市新北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单价三十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论证表; 附件3:常州市新北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附件4:常州市新北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附件5:常州市新北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报废资产交接表。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常州市新北区财政局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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