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市农委《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常农发〔2013〕58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药及农药使用、“瘦肉精”、兽用抗菌药、农资打假、水产品质量安全等五项专项整治活动,并制定了有关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3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常州市新北区农业局
2013年6月9日
2013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加大对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市农委《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2013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围绕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这一总目标,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鱼药行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养殖行为,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锅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种养殖行为更加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得到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整治成果继续巩固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全年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农药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民用药行为进一步规范,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农药残留超标而引发的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和不发生因农药使用事故引发的重大群体事件。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氟虫腈等限用农药和假劣农药。重点区域:蔬菜生产基地和蔬菜、水果优势区重点镇。重点单位:农药经营单位、蔬菜水果生产企业、专业生产合作社和统防统治社会化服务组织。重点违法行为:农药经营单位非法添加未经登记有效成分特别是高毒农药行为和制售假劣农药,农产品生产单位违规使用未经登记农药,特别是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违规使用高毒农药行为。
3.主要任务和措施。一是强化农药市场监管。以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是否含有其他农药成分、有效成分含量是否达标为重点内容,集中力量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加强日常执法巡查,通过举报、检查、抽查、协查、通报等多种途径,针对生产经营添加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含有其他农药成分和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冒用、假劣等重点违法行为,切实加大查处力度。二是强化规范使用农药。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农药禁限用规定、正确购买、合理使用等知识,提高农药使用者识别假劣农药的能力和用药水平。加强农药合理使用指导,引导生产者科学用药,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农药使用记录、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推行蔬菜、水果产地准出制度。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加大安全用药知识的培训力度,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严禁农药超范围使用,严禁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加强对 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巡查,核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合作社生产档案,严肃查处违规使用农药的行为。三是强化长效机制建设。加强农药经营管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支持发展农药连锁经营,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积极探索高毒农药条码管理模式。核查农药经营资质,加强对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加大守法诚信生产经营农药的宣传力度。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活畜及畜产品抽检合格率保持平稳,饲料产品“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监测合格率继续保持100%,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案件查处率保持100%。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猪。重点单位:生猪养殖场户,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生猪屠宰场。
3.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扩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点范围,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饲料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加强饲料经营门店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加大“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抽检力度,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监测。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做好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记录和生猪销售记录,并保留相关凭证;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辖区内现存栏50头以上的生猪饲养场(户),每场(户)抽取尿样3个头份,每月抽检覆盖面达10%以上,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生猪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生猪交易记录制度;加强对生猪收购贩运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管理档案,要求其做出不教唆、不兜售“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生猪的承诺;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要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监管信息,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四是开展屠宰环节整治。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生猪进场查验、“瘦肉精”自检和生猪即检即宰制度,做好生猪进场查验和自检记录,确保屠宰企业对每批进场生猪自检比例不低于5%,待宰生猪经“瘦肉精”监测合格后立即进行屠宰;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屠宰企业没有“瘦肉精”自检记录的,不予屠宰检疫出证;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生猪“瘦肉精”监督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企业自检样品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样品相互不得替代。经确证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或生猪产品,要监督屠宰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促进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进一步规范,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兽药。重点单位:制售假劣兽药的“黑窝点”,涉嫌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及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兽药生产企业及兽药经营门店;上年度兽药质量监控抽检中出现不合格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规使用抗菌药、原料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用药、不执行休药期的养殖场(户)。
3.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加强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抗菌药物、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违法行为。将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企业、违规添加其他药物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跟踪检查。加大对生产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不放过任何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强化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的日常巡查,饲料企业药品库内不得出现“兽药字”文号的兽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严格检查饲料产品标签,严肃查处饲料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饲料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抗菌药以及添加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的违法行为。
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在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的监督执法检查,坚决取缔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企业和未通过GSP验收的经营企业。督促辖区内持证经营企业严格执行GSP的各项规定,加强购进产品的审核,保存进货凭证,严肃处理被抽检产品生产企业不确认、经营环节无凭证的兽药经营门店。加大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对涉嫌违规添加其他抗菌药的产品,要依法予以严处。
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加强兽用抗菌药的使用监管,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发放告知书、明白纸及签订承诺书等形式,宣传科学合理使用抗菌药的重要性以及滥用药物的法律责任。定期开展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拉网检查,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滥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不按规定建立兽药购进、储存、使用及休药记录等违规行为。
(四)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工作目标。农资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率和反馈率达到100%,上级督办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惠及面进一步扩大,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资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群众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和禁限用农业投入品而引发重大农业生产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工作重点。在春耕、三夏、秋播、病虫害高发期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时期,突出监管重点,通过市场整顿、执法巡查、质量抽检和案件查处,始终保持打击高压态势,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种子:启动种子打假护权专项行动,积极联合公安、工商、纪检等部门,狠抓重点企业专项整治,组织拉网式检查,打击无证和侵权生产、抢购套购等行为。狠抓经营主体综合治理,打击无证无照和侵权经营等行为。组织开展市场检查,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行为。
农药:严厉查处生产经营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不足等假劣农药和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证件、扩大防治对象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
肥料:严厉查处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水溶肥料、生物肥料等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
兽药:落实兽药GMP和兽药GSP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行为,重点整治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使用范围等违规行为。规范兽药使用,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使用违禁兽药和人用药的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以及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饲料中添加禁用物质和其他不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物质以及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一是突出抓好市场准入。要严格农业行政许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查,严把农资市场主体准入关口。切实加强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义务等情况。组织全面清查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资格,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清理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对需要审定、登记、审批的农资产品,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要强化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告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有关信息。
二是突出抓好生产监管。要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的监管,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意识。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生产许可、原辅料使用、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等内容,依法严肃查处在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使用违禁物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要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生产经营档案,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三是突出抓好执法巡查。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加强对农资经营门店的日常巡查,重点整顿规范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加强对电视、网络、交易展销会等方式经营农资的行为的监管,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具备农资经营资格的物流企业变相经营农资的行为。加大禁用农业投入品清缴力度,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抓好毒鼠强防范和清缴工作,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
四是突出抓好质量监管。要根据农业生产实际,进一步完善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突出重点源头、重点产品和重点企业,以水稻和小麦种子的真实性、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和是否添加其他成分、肥料养分等为重点,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抽检覆盖面,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健全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反馈和共享机制,及时发布农资消费警示信息,提高农资质量预警能力。要实现质量抽检与依法查处的有效衔接,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立案查处,追溯制假售假源头;对已流入市场的,要查清销售渠道和销售去向,依法采取责令停止销售和产品召回等措施,严防假劣农资流入农业生产领域。要进一步落实重点监控制度,对近两年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举报多、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企业和产品,要重点跟踪监管。
五是突出抓好案件查办。要做好案件线索的排查梳理工作,完善社会监督网络,深度拓展案源渠道,落实保障激励措施。要集中力量,主动出击,按照“五不放过”原则,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侵权、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区域间线索通报和案件协查等,对市场上检查到的假冒伪劣农资生产企业不在辖区的,应将案件线索及时上报。要加大跨地区案件查处力度,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行为。对制假售假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采取联合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限期查办,查必彻底。要继续加大制售假劣农资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
六是积极推进诚信建设。要进一步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账、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鼓励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健全组织体系和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健全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对信用缺失的市场经营主体,采取重点检查、媒体曝光和社会公示等措施,提高其失信成本。对诚信守法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加强扶持和宣传力度,增强影响力和示范作用,建立守信激励机制。
七是深化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服务,推动农资连锁经营健康快速发展,构建现代农资经营服务网络,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要因地制宜,完善标准,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农资经营示范店”建设工作,切实提升“农资经营示范店”建设标准,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八是有效开展指导服务。要充分利用技术优势,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加强对农民购买和使用农资的服务和指导,引导农民群众理性购买和科学使用农资产品。要在农资购买使用高峰期,组织力量深入到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普及农资法律法规,传授识假辨假知识。通过在生产基地设置禁限用农药和禁止添加的药物公示牌、在养殖场(小区)张贴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农资安全科学使用水平。要健全农资突发事件和假劣农资引发农业生产事故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控制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要积极推进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及时化解假劣农资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行动
1.具体目标。水产品药物残留产地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环节的违法使用行为得到有效禁止。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基本掌握河蟹、青虾以及四大家鱼等我区主导养殖品种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2.整治重点。重点区域:全区渔业主产区和渔业经济集聚区。重点单位: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三品一标”及其他获证(品牌)水产品生产企业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重点产品:突出整治河蟹、青虾、四大家鱼等品种。重点内容:严查水产品养殖过程中非法添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和氯霉素等禁用药物、有毒有害物质以及违法添加行为;规范养殖过程中的“三项记录”等。
一是加强科技服务,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进一步以水产健康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领域,加强科研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继续做好渔业科技入户工作,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用药。继续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扩大示范规模,扶持和指导现有的示范场提高创建标准,增强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推动渔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提高渔民的组织化程度,加强行业自律自检。针对传染性强、死亡率高的疫病,提高预警、预报和快速反应能力。
二是完善管理制度,严格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完善检打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加大对基层执法人员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探索创新执法方式,组织开展清查收缴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合物的活动,强化对违法单位的查处。
三是规范生产秩序,深入推进水产苗种整治。在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数据库。强化卫生监督与执法监管,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行为及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不完备、质量不合格生产单位。
四是开展隐患排查,探索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继续深入开展主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和成因,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预见性。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监管职责。各镇要根据本镇实际,尽快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突出整治重点,狠抓隐患排查。各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要认真分析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拉网式检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及时风险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
(三)严查大案要案,坚决依法严惩。各镇要不断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的违法查处力度,对于非法添加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要同假劣农资案件一样,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解决予以严厉打击;对于检测、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等行为,要切实强化执法查处,绝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各镇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在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解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要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各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要加强完善系统内的协调配合机制,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系统内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监管合力。要积极会同上游职能部门,从根本上、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地域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
(五)注重总结经验,健全长效机制。各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要强化宣传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对于整治中发现典型案例,要适时予以曝光,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进一步提升转化为监管制度长期固定下来,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请各镇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报送材料要及时反映工作进展和成效。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方式:0519-85127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