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水利站: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明确管理职权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现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新北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新北区农业局
2013年9月17日
常州市新北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促进小型农田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全区水利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常水农【2013】4号《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长效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所有农田水利设施项目,重点对已经建好的万顷良田水利设施、农业资源开发工程和正在建设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工程进行长效管护。在建工程完工后,经决算、审计、竣工验收,所建工程以工程量清单的形式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地镇政府,由所在地镇政府委托镇水利站进行管理,镇水利站应资料归档,建立台账,专人负责,长效管理。确保一建就管、建管并重。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损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标准。
(一)小型灌溉泵站工程: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检修保养,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并建立维护运行记录。
(二)水闸工程:对闸门启闭设备、止水设施以及配套设施进行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正常。并确保建筑物周围无渗漏、过水断面无阻水淤积等。
(三)灌排渠系工程:保持过水断面无坍坡、无淤积、沟渠畅通,坡面无农作物种植;管涵、支斗门、农桥、跌水、倒虹吸、涵洞等配套建筑物完好无损,并定期检修保养,确保运行安全正常。
(四)地下暗渠工程:保持管道畅通,无破裂、坍塌、渗漏等现象。
(五)各镇水利站原则上每年春季对所管辖工程组织一次全面清理、维护和保养,在运行前期对损毁工程及时组织抢修,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小型灌溉泵站建筑物以边线外5至10米为管理保护范围;渠道以渠顶外1至5米为管理保护范围;涵、闸等配套建筑物以边线外5至10米为管理保护范围。
第六条 禁止利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从事非水利经营活动;禁止擅自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建围墙、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它建筑物的行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渠系上开口、筑坝、和填没填塞,严禁向渠道内丢倒废弃物。
第七条 镇水利站是本行政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长效管理计划,落实长效管理人员,向所在镇政府申请长效管理专项经费。
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按照受益对象和影响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微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由农户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一个行政村以上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均由镇水利站负责管理。
第九条 涉农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移交所在乡镇,办理移交手续,镇水利站应及时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立管理运行制度、保洁保安维修制度,并实施长效管护,落实长效管护个人或单位。所有纳入长效管护的泵站、渠道、配套建筑物都要建立管理台账;对长效管护有关的政策法规、宣传资料、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合同协议、经费使用、检查考核等资料装订成册;所管工程均须在醒目处设立统一规格公示牌,公示管护责任人、管护内容、管护标准以及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机泵电器运行性能指标要落实管护维修专业队伍,做好运行台账记录,设立常规配件备用库,并明确管护维修要求。
第十条 镇水利站要加强对管辖的泵站、渠道、配套建筑物的日常巡查。在高水位、水位突变等特殊情况下须增加次数,并认真做好巡查管护记录。建立健全灌溉、供水管理制度,合理调度,满足生产、生活用水需要。积极推广水、旱作物节水灌溉技术,逐步推广按灌溉制度定量用水技术。
第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长效管理纳入区农业局对镇水利站年度工作的目标考核,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考核管理。镇水利站每季度对长效管护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考核1次,区农业局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抽查和检查,考核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成绩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