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有关街道畜牧兽医站:
新修订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我区《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动物防疫法制化管理跨上一个新台阶,对于进一步增强动物防疫活动管理相对人的法治意识、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动物防疫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建设、经费保障以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动物疫病的预防、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等相关制度,创设了动物疫病的可追溯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破解动物防疫难点,推动动物防疫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各基层畜牧兽医站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农业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履行好法规赋予的职责,不断增强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逐步构建起“依法监管、科学防控”的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
二、精心组织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工作氛围。
各镇、有关街道兽医站要结合动物防疫工作实际,将3月份作为《条例》宣传月,及时发放我局统一印制的《条例》内容宣传页,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要集中组织学习培训,对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诊疗机构等管理相对人重点培训相关规定和法定义务,确保落实动物防疫法定责任。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墙报、橱窗、宣传手册、横幅等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努力营造氛围,为贯彻实施《条例》打好基础。
三、以宣传贯彻为抓手,依法推进动物防疫长效机制。
各站要借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各镇要结合“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乡镇动物防疫公共服务机构和队伍,完善促进长效监管的各项制度,全面提升动物防疫基础设施水平和防疫工作能力,将防疫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各站要迅速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切实做到“兽医人员带头学、畜禽规模养殖大户(企业)重点学、养殖户全面学”,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条例,扎实开展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切实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附件:《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宣传标语
常州市新北区农业局
2013年3月18日
附件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宣传标语
1、《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13年3月1日实施。
2、认真贯彻《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依法加强动物防疫工作。
3、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4、依法加强动物防疫工作,保护人体健康。
5、依法加强动物防疫工作,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6、认真贯彻《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依法构建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
7、禁止宰杀、食用、销售、转运病死动物。
8、禁止违法弃置病死动物。
9、病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10、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